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暂行内容摘要:

关业务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 并监督落实。 第 八 章 证据 管理 第二十 七 条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第二十 八 条 法律事务室有权根据案件处理需要,向相关业务单位 或经办人员 调取证据,各相关单位 和经办人员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法律事务人员调取证据时 , 业务单位相关人员应在 1 个工作 日 内 按法律事务人员要求提供有效证据,不得借故推脱。 第 二十九 条 未经法律事务室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向案件对方当事人及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外部律师提供或出示任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不得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证人出庭作证,不得发表任何不利于公司的言论。 第三十 条 业务单位应注意证据的保留。 在合同履行中,对于 可能发生纠纷的,在往来沟通中应采用特快专递、传真、加急信件等可载方式进行 ,并妥善留存保管回执、底联、收发证明等 证据 材料。 往来书面资料应以公司名义起草,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以本部门印章代替。 以传真形式发送的应采用公司统一传真文件模板,要记录传真页数、发送时间、收件人、传真号、发件人等相关信息。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应在邮件详单上简要标明发送文件的名称及内容,并保留信件投递回执。 第 九 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 一 条 法律事务 室 负责接收各 司法机关 送达 的法律 文书 ,负责接待司法机关 以及律师 人员 来访 ,统一处理律师 函件等法律事务。 未经法律事务 室 同意,公司其他 任何 部门不得擅自接待 上述人员,不得擅自 签收或处置法律文书 及法律 事务。 公司其他部门或人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律师函件后,除本部门能自行处理的外,应在 5 小时内送交法律事务室,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或截留。 若因私自截留或隐瞒不报,给案 件处理带来不利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 责任。 7 第三十二 条 各业务单位在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法律问题或法律事务,需要法律事务室提供书面法律意见或协助配合的,应填写《法律事务咨询(协助)联系函》(见附件 十一 )向法律事务室寻求法律咨询(协助),由法律事务室出具法律专业意见供业务单位参考。 第三十 三 条 法律事务室对法律纠纷案件建立台帐,记录案件相关信息,对案件办理进度、疑点、难点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 四 条 法律事务室应加强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管理,一案一卷,诉讼案件终结后,相关文件资料、证据材料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装订成册,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 十 章 奖 惩 第三十五 条 各相关业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依法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重,积极协助法律事务室处理好诉讼纠纷案件。 禁止公司任何人员向对方当事人或利益相对方提供或泄露公司的内部资料和证据材料,禁止对外透露公司法律活动计划,出卖、藏匿、销毁、转移诉讼证据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法律事务室可以对造成案件不利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案件进行分析, 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提交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由审计监察部门会同 有 关部门对造成案件不利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 单位 及违法乱纪人 员进行调查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 条 为 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中,对于妥善处理案件,为公司节省本金或避免、挽回损失的人员,公司应根据《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 给予奖励。 第 十一 章 附 则 第三十 七 条 民事纠纷案件、 经济仲裁案件等其他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三十八 条 集团总部对法律纠纷案件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第四十 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定后发布,修订时亦同。 8 附件一: 案件起诉 审批表 申请单位 业务经办人 原 告 被 告 案件基本事实及 诉讼理由 (应将事件发生原因、经过等信息详细写明,可列附件) 诉讼请求:(即请求的事项,如终止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被告企业现状: 1 是否正常经营; 2 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 3 重大资产信息(包括银行开户行、账号,车辆牌号,房产、机器设备信息等) (必须如实填写,可列附件) 申请 单位 一级 正 主管意见 申请 单位主 管经理意见 法务室审核意见 财务部门一级 正 主管意见 财务主管经理意见 总经理 审批意见 附件材料明细表 业务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附后,含:被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方地址、联系人、电话,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收款收据、对账单、发票、质量异议材料、损失证明以及其他往来信函、传真件等材料原件。 9 附件二: 暂停付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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