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xx]3号)内容摘要:

、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含物业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 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四、建筑面积计算 ( 一)建筑楼层内无规定术语解释和计算规则的空间,有永久性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计算。 (二)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 9 (不含 )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商业建筑层高超过 (不含 )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 (不含 )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 有特殊要求的用房除外。 (三)建筑物底层空间作车库、杂物间使用,层高 (含 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 (四)住宅 10层(含 10层)以上的交通、消防连廊,无围合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有围合的按正投影面积计算。 (五)以下情况不计算建筑面积: 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 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的房屋;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下方空间; 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相关外围墙体; 地下层中的水池。 (六)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计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仅包括住宅套内面积和标准层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含非标准层门厅、电梯井、楼梯 间等附属用房(设施)面积。 (七)设计加以利用的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其垂直高度在(含 )以上的空间,按其正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米以下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可按标准层正投影面积的 50%作为估算值计入相关指标。 (八)消防避难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用作为其它用途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五、建筑密度计算:利用地形高差进行建设的,其建筑密度按 10 如下规定计算: 作为建筑密度计算的基底面积为:主楼部分建筑(图示 A)投影面积与作为非配套设施使用的裙楼部分建筑(图示 B)(扣除主楼投影面积)投影面 积的 50%之和,即: 基底面积 =SA+( SBSA) *50% 六、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利用地形高差实施的绿地,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四) 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五)植草的消防通道计入绿地面积,植草的停车场按 40%计入绿地面积。 七、建筑层数和高度 的计算及表示方法 (一)假层、夹层、附层、插层,如果层高在 (含 )以上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 (二)坡顶住宅顶层其外墙檐口高度如超出 (含 ),视为一个自然层;如在 ,建筑层数表示为 XF(自然层数)+(阁楼),即 XF+,如 6F+;在总图标注中,顶层为坡屋顶阁楼、复式或跃层时,层数统一表示为 XF+1,如 6F+1,总图建筑面积按 ; (三)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或层高小于 、杂物间等, 11 其层数标注为 1(架空层) +XF(自 然层数),即 1+XF,如 1+6F; (四)首层标高平均高于周边地坪 ,视为地上层,按自然层计入建筑地上层数;低于 (含 ),视为地下层,不计入建筑地上层数。 八、本附件未明确的情况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附件 2 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CSGH/0032020)深度要求。 二、总平面图设计应表达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出入口方位、用地红线周边 50米范围内 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拟建建筑物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化控制线)、轨道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独立建设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界线坐标; 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坐标及高程,地上停车位的布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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