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对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对应收票据取得和贴现必须经分管财务的领导书面批准。 财务部门对应收票据要指定专人管理,对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薄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 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负责财务和销售的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销售与收款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成本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降低成本费用耗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成本,是指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费用,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成本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要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 期间费用,即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即计入所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厂、所院、公司 (以下简称单位 )和下属单位。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成本费用内部控制的建立, 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成本费用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负责成本费用业务的财会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岗位须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办理成本费用核算的财会人员应具有良好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七条 财务部对成本费用核算建有明确的职责、权限、程序以及相关的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人行使成本费用审批权。 经办人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 第三章 成本费用预测、决策与预算控制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本单位历史成本费用数据,同行业同类型标杆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资料,料工费价格变动趋势、人力、物力的资源状况,以及产品销售情况等,运用量本利分析、投入产出分析、变动成本计算和定量、定性分析、价值链成本比较分析等专门方法,对未来企业成本费用水平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制订科学、合理的成本费用管理目标。 第十条 成本费用预测,本着费用最少,效益最大的原则。 明确合理的期限,充分考虑成本费用预测的 不确定因素,确定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预测要服从单位整体战略目标,考虑各种成本降低方案,从中选择最优成本费用方案。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成本费用预测决策形成的成本目标,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将单位成本费用目标具体化,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 第四章 成本费用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材料采购成本,按照单位制定的内控 采购与付款的规定确定材料供应商和采购价格制造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采用弹性预算等方法,加强对制造费用的控制。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人具体负责成本费用支出审批并授以具体经办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对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预算的成本费用项目,如需支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追加预算。 对已列入预算但超过开支标准的成本费用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财务部。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财会人员在办理费用支出业务时,应根据经批准成本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 第十七条 成本 的确认和计量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办理。 成本费用核算应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 成本费用应当分期核算。 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 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 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核算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 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成本费用核算方法选择品种法。 第十九条 单位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监督检查,并组织对成本费用的执行情况予以考核,通过对目标成本节约额,目标成本节约率等指标和方法,综合考核整体成本费用 预算或开支标准的执行情况。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担保及借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担保,是指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厂、院、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和下属单位。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担保内控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一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担保业务由企划部分管,企划部对担保业务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四)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第六条 经办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 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第七条 担保业务审批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控制,最终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经办人员严控遵守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 单位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企业内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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