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20xx0401)内容摘要:

第 二十三 条 收到下级 单位 上报 的 公文, 行政人事 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 单位 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集团制度 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 格式是否规范。 第 二 十 四 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 规定要求 的公文, 行政人事 部门 使用“公文阅办单” 提出拟办意见送 领导 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公文,经 行政人事部门 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说明理由 后 退回呈报单位。 第 二十五 条 上级 单位 下发或交办的公文 由行政人事部门根据来文内容、性质在“公文阅办单”上提出拟办意见 , 确定公文紧急程度,送集团(地区公司)领导批示或批转有关部门承办。 第 二十六 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 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 行政人事部门 并说明理由。 各会签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会签过的公文送返行政人事部门,由行政人事部门传送下一会签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以公司(包括各职能部门)为收文单位的外单位来文,原则上由本级行政人事部门统一接收、批转、传递、登记、跟踪。 行政管理制度 本文件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外传 第 8 页 第二十八条 公文批示 一、对需送集团(地区公司)领导批示的公文,根据谁主管谁批示的原则办理。 如有关公文需经多位集团(地区公司)领导 批示,一般应按领导排序由后向前传批; 二、公文批示时,对有具体办理事项的,批示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批示人签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办理事项的,签阅表示阅知; 三、批示人不能亲自批示(如开会、外出等),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电话联系,并根据电话记录代为签署意见,事后,由批示人补签; 四、“普通”公文应在 8 个工作小时内批示完毕;“紧急”类公文应在 4 个工作小时内批示完毕;“加急”公文应随到随批,必要时可以集体商榷。 如有关事项复杂,行政人事部门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规定时限的 两倍。 本规定会签、传阅时限,以收文时间计起,不包括路途时间。 第 二 十 九 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 单位、领导 协调或裁定。 第 三 十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 行政人事 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公文归档 管理 第 三十一 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 三十二 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 单位 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 使用。 第三 十 三条 各单位应对公文按编号进行分类登记,并将公文的编号、时间、内容、处理情况等输入电脑以便查证。 公文经传递或处理完毕,收发文单位需对公文及其相关文件进行存档,并把复印件送各会签单位。 第 三十四 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 单位 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 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 三十五 条 本 单位 负责人兼任其他 单位 职务,在履行 所兼职务职责行政管理制度 本文件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外传 第 9 页 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 单位 整理(立卷)、归档。 第 三十六 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 三十七 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 三十八 条 公文由 行政人事 部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 档、 销毁。 第 三 十 九 条 各单位行政人事 部门应当 依据本规定 建立健全本 单位 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 四 十条 上级 单位 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 经 下一级 单位 负责人或者 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 批准, 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 四十一 条 公开发布 单位 公文,必须经发文 单位 批准。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 单位 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 四十二 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 单位 证明章。 第 四十三 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 四十四 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 行政人事部门 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 四十五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 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 四十六 条 单位 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单位 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清退。 授权及保密 第四十七条 公文批示人、会签人、签发人可针对特定业务的实际情况,授权有关人员代其履行相应职权,并将有关授权证明送相应行政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做好公文保密工作,“秘密”级以上公文,仅传阅至地区公司领导及相关涉及人员。 相关涉及人员由 行政人事部门确定。 行政管理制度 本文件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外传 第 10 页 附 则 第四十九 条 不按本规定执行而擅自发文者,发文无效。 第五十条 各级行政人事部门应做好公文的及时上传下达工作,各部门的发文须经本级行政人事部门登记发放或转送。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对内”指集团内部,包括对集团总部、各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对外”指对集团以外的单位。 第 五十二 条 下行公文的经办单位 对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 督促 检查。 第 五十三 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 、电子传送 的有关 内容 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印章的管理,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 运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包括项目公司,下同)的公司法人章(公章)、各种业务章及集团各部门部门章的保管、使用及其他相关事项。 印章的刻制及领用 第三条 集团各部门刻制及启用印章,必须经集团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核准,并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刻制及启用事宜。 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刻制及启用印章,必须经地区公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核准,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负责办理刻制及启用事宜,各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印章须报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二级公司下属部门不得刻制印章。 第四条 领取:印 章保管人员根据本规定从行政人事部门领取需自己保管的印章并签收备案。 第五条 启用:印章的启用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发通知及印章式样至集团各部门、地区公司。 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发通知及印章式样至地区公司各部门及二级公司,并报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印章的分类及保管 第六条 印章分为公司公章(印章)、部门章和业务章。 第七条 根据印章的使用功能,印章分别由各级行政人事部门及各部门、二级行政管理制度 本文件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外传 第 11 页 公司保管,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条 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 一、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二、广东珠 江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三、集团各部门的印章。 第九条 由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 一、地区公司及其下属二级公司的法人章; 二、地区公司及其下属二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由各部门、二级公司自行保管的印章包括: 一、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二、总工室、开发部的部门章; 三、二级公司工程专用章、销售专用章; 四、监事会、审计部的部门章。 第十一条 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要注意保养,防止碰损,并及时清洗,以保持印迹清晰。 印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第十二条 法人章(公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一、对外使用范围及审批: 在集团总部,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第一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管老总及行政管线老总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重要文件用章前须经总经理审定; 各地区公司,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二级公司第一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审核),主管老总及行政管线老总(特殊情况集团总经理助理以上其他领导)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 各部门因公务 ,需以二级公司的名义对外发文,用章审批程序同本条本款第 2 项; 办理证件使用钢印,须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审签,方可用章; 原则上所有合同和协议须按照《合同订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会审手续齐全方可盖章。 特殊情况下,未经过合同会审程序 ,只有主管老总及行政管线老行政管理制度 本文件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外传 第 12 页 总(特殊情况集团总经理助理以上其他领导)在“用章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用章的合同及协议,也须经法律部门对合同或协议条款审核无误后,方可用章; 对外常规业务(各种年检、年审、报建、招投标、工程资料等)使用公章,须经部门、二级公司第一负责人审签,方可用 章; 银行新开账户,经主管财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签,方可用章; 所有财务、税务登记报表(包括对外提供有关资料),统一由财务部总监或主管业务经理审签,方可用章; 凡涉及集团、地区公司、二级公司财产抵押、财产产权、贷款、借款、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须经法人代表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审签,方可用章; 因正常业务的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地区公司产权组为业主办理产权、按揭组为业主购房提供借款抵押保证的合同,在向政府部门提供成套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由产权组、按揭组负 责人或以上领导审批用章; 1按集团公司规定,地区公司、二级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集团董事会授权批准,擅自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对外担保,对外借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活动,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盖章。 二、法人章(公章)对内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集团总部重要文件的发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总经理办公室第一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方可用章; 各地区公司重要文件的发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行政人事部第一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董事会批准,方可用章; 二级公司对内发文 由二级公司第一负责人签发(领导特别交待的除外),方可用章。 第十三条 部门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一、集团总部部门章的使用范围:各部门印章是代表集团在向下级行使管理权,用于各部门在集团内部业务需要时使用。 二、地区公司部门章的使用范围:各部门印章是代表地区公司在向下级行使管理权,用于各部门在地区公司内部业务需要时使用。 三、集团部门章使用的审批:属于工作权限内的一般工作通知,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批(领导特殊交待的除外),可用章;属于带政策性的文件,部门第一负责行政管理制度 本文件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外传 第 13 页 人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审批,方可用 章。 其中: 总经理办公室印章:所有用章都必须经部门第一负责人(业务经理以上领导)审批;有关人事任免、晋升、工资晋级必须由第一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按权限审批后,方可用章; 财务部印章:所有用章都必须经部门第一负责人(业务经理以上领导)审批;奖金分配方案由财务部第一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按权限审批后,方可用章。 四、地区公司部门章使用的审批:属于工作权限内的一般工作通知,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批(领导特殊交待的除外),可用章;属于带政策性的文件,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 )及主管行政领导审批,方可用章。 其中: 行政人事部印章:所有用章都必须经部门第一负责人(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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