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发费(研究开发费)进行归集,有关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 3)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 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 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外。 (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 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 5)即使是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也不能予以资本化。 、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支出。 具体规定如下: ( 1)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 工资、薪金规定扣除。 所谓计税工资、薪金,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费用。 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从 20xx 年度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 800元。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 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 =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 12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 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薪金限额做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 第 9 页 共 19 页 相应调整计税工资、薪金标准。 第一,企业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 、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确定。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 但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 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它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中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 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3)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4)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其限额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5)软件开 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③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 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⑥年用 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5%以上。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 14%、 %计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的 第 10 页 共 19 页 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救济性的捐赠。 ( 1)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 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红十字事 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 具体有以下规定: 第一,“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①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②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③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④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 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它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⑤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⑥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⑦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⑧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⑨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⑩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它“红十字事业”。 第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①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 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②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仅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 第 11 页 共 19 页 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 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 4)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的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淮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 6)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它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②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它公益、救济性捐赠(上述四项以外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7)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8)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计算及调整。 ①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 43 行“纳税调整前所得” 3%(金融企业按 %计算;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10%计算) ②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③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 — 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纳税人只有一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其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捐赠额扣除,无纳税调整 额;如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如果某一纳税人同时有几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或有在税前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这时的“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应该是某项捐赠扣除限额与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之和。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5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表所示: 级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加数 1 未超过 1500 万元 5‰ 0 2 超过 1500 万元 3‰ 3 万元 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用简便方法计算。 简便计算的公式为: 第 12 页 共 19 页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所属当级扣除比例 +当级速算增加数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人和其它业务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项目,依据“《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范围确认。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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