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条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属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财务收支、利润及分配等情况进行审计。 ( 2)工程审计,对集团公司园区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的预(概)算、结算等进行审计。 ( 3)开展经营审计,对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组织情况及其合规性、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其有效性、经营成果的取得情况及其真实性进 行审计。 ( 4)开展责任审计 , 对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履行责任、完成目标等情况进行审计,包括经营目标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 5)开展专项审计 , 对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的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或某个专案、专题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强制报送资料权 根据工作需要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决算、报表, 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监督检查权 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 ,有权审核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表、预东湖高新集团部门月度工作例会 资料一 4 决算。 实地清查库 存物资及贵重物品。 核实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物资、器材。 调查取证权 审计人员可以就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通过复印、拍照等办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违纪行为制止权 对被审单位有可能转移、篡改、隐匿、毁弃相关审计资料,有权予以制止,并报 CEO 办公会批准后,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行政强制权 对阻饶妨碍审计工作 ,报复审计人员 ,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 ,在报 CEO 办公会同意后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处罚建议权 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 ,审计部门有权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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