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二)统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和数据处理软件;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四)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各设区市、 各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省政府报告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 (六)指导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监管企业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三)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省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编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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