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高新区金缘花苑c区安置房建设工程外墙真石漆内容摘要:

(七)、授予合同 ,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组成文件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6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日内,招标人必须将合同报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工程科备案,合同备案包括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身份证等信息。 (项目经理)。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 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纪律与监督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 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 18 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予正当投标;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招标工作将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注: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的期限在南通市建设工程网上或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给予公布。 19 第二章 主要合同条款 发包人: 承包人: 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工期、保障工程实施预期的各项计划和指标,双方就合同条款的有关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二、工程承包人式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及移交 单体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 15天,总工期 6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并以合同价 3%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 如达不到本协议书约定的验收标准,则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 具体产品 质量标准:真石漆按照 GB/T975595 标准,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标人要求。 基层施工必须无灰尘、油污和水等杂质,经验收,无漏底、无脱落、无开裂 、粘结牢固、表面平整、厚度均匀。 五、合同价款 综合单价为: 元 /m2 包干。 合同面积暂定 m2,总造价约为 元(大写 : )。 最终按照实际涂装面积结算。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劳动保险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临时设施、现场运输、抢工措施、检验试验、材料二次搬运、外墙腻子施工甲方提供脚手架、外墙面层施工采用 吊篮、安全措施、界面交接、成品保护、总包配合费( 5 元 /平米)、提供服务、验收、施工用水、用电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六、工程款支付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付合同价的 65%。 工程竣工通州区审计局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后付至审计总价的 70%,通州区审 20 计局审计结束一年后付至审计总价的 95%。 工程隐蔽增加和变更增加的工程不作为中间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调整的价款进入总结算。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满三年付至审计价的 100%。 七、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时,投标人提供经招标人签认的验收合格证明和结算书各一份。 结算依据工程竣工图、图纸变更和现场签证等。 若投标文件中有同类项目则按投标文件中同类项目计价;若投标文件中无同类项目。 八、分包和转包 本工程严禁分包和转包,若承包人确有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不低于合同金额 10%的违约赔偿金。 九、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贰佰万元 ,其中工期履约保证金为 50%,质量与安全履约保证金各为25%;按照工期按时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履约保证金均不计息。 十 、工程的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发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承包人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对于原双方确认文件而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当及时处理,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错误而造成的返工,由发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如因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施工造成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十一、施工安全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总包人及监理方的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并做好各项安全施工防护,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做好现 场文明施工,符合文明施工工地验收标准要求。 十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签证及相关手续必须按发包人管理制度及流程执行,否则无效。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提出新的要求,则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所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格的一部分,并最优先适用。 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合理组织施工,认真管理好施工的全过 21 程,确保承包范围内的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承包人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与装修单位密切配 合;积极与其他的现场施工单位配合,包括施工工序交验、临时设施移交等方便条件,发包人予以协助。 其他施工单位已施工完毕并交叉于承包人施工的部位、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在建工程、以及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双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 十三、竣工验收 验收标准按投标时中标封存的样品工艺及招标人确认的颜色为准。 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发包人进行验收。 承包人未按规定执行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承包人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发包人如同意验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承包人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场地移交的,发包人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签发之日起 5日内移交全部工程,承包人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自承包人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十四、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全责规定的质量和工期完成制作安装,如承包人未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或未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本合同要求执行的,造成质量、工期问题的,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立即安 排其它单位进场施工,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制作安装,超过时间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违约金,以此类推。 十五、工程保修 质量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 年。 承包人回访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人联系查看并领取回访单,须在回访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若未完成维修任务或未及时签认回访单的视为未履行回访责任。 承包人不履行回访责任,发包人可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如实计算并按双倍在承包人保修金内扣除。 责任鉴定程序:发包人工程部初步查看,初步判定回访责任方,鉴定 为承包人责任,承包人不服从的,由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裁定并作为 22 发包人最终鉴定。 紧急情况,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组织维修,发生费用按照界定责任承担。 十六、其它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要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确保结构安全稳定。 发包人负责协调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保质量按期完成任务,对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方。 承包人做好成品保护,保证面层的美观整洁。 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价款付清后自行失效。 发包人 : (盖章) 发包人代表: (签字) 承包人: (盖章) 承包人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23 廉政合同 甲方: 乙方: 为进 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担 的施工单位 ,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 )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 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严肃查处本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 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款或超进度拨付工程款。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准参加乙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不准要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 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不准违反规定从事与乙方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乙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 (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施工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 等。 (四 )乙方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包或转包。 (五 )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 24 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甲方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违法乱纪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乱纪人员,由甲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乙方若违法乱纪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乱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自愿接受开发区纪工委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 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督查部门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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