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股协议书内容摘要:

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 九 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支付合法债务;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 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对合伙事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支付合法债务。 第 十 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 一 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 伙竞争的业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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