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内容摘要:

,注重延续性 汉堡、柏林两座城市给人的印象是井然有序、空间布局合理、建筑风格和谐、生态环境良好、市容环境整洁,无论是古典建筑还是现代建筑,都能互相辉映,美轮美奂,这源于德国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有一套科学而严谨的规划编制机制。 德国实行联邦 州 地方政府三级规划,联邦政府只负责规划 21 政策的引导以及法律 的颁布与修订,是原则性、指导性的工作。 州、地方政府遵照相关法律和各自职责,从实际出发制定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控制规划或者详细规划。 越是下一层级的规划,越是具体 ,具有可操性。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以解决预见性问题为出发点,至少要考虑 50 年以上,同时注重规划编制后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轻易推翻。 以汉堡市为例,其城市规划就是上世纪 50 年代编制的,至今还有效。 规划的制定程序往往包括调查、汇总、公开征求意见、审批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步 ,征求公众意见,将各种意见汇总整理后,由专业规划人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订规划;第二步,规划公示,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并协调各方意见,作进一步修订;第三步,将修订后的规划草案送议会审议通过,赋予法律效力。 规划一经出台 ,即具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严格执行 ,以此确保城市或者建筑物一朝建设,百年受益。 (三)依法管理建筑物、构筑物 管理规定明确、详细。 在德国 ,由于建筑管理属于地方事务 ,联邦政府往往通过制定建筑法规和技术规则来明确建筑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既涉及对已建地区具有历史性建筑的保护规定 ,也涉及对未建地区建筑的建造要求,管理对象覆盖十分全面。 同时,法规和技术规则中提出的管理 要求非常明确,具体包括 :一是有关建筑物外部形式的要求 ,如最高或者最低 22 楼层 ,墙面装饰、广告物管理等。 二是有关相邻未建建筑土地之形成与利用 ,及围墙种类、形式及高度限定等。 三是有关外部天线的使用限制或者禁止。 四是有关地下管线铺设禁止等。 五是安全设备安装的技术规范等。 这些规定的管理要求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非常注重 区分公共安全和私人性事务,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事项,往往作强制性规范;对涉及私人事项的,一般作引导、提示性规范要求。 行政审批合法、规范。 由于建造建筑物属于公共秩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德国法律、法规明确 规定,建造建筑物必须取得地方政府的建筑许可 ,但小规模建筑物的建造则无须取得。 地方政府在对建筑申请进行审查时 ,依据的是地方法规、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等 , 由于管理审核的对象、事项、要求、规则等内容都已由法律规范作了明确,而且各项要求具体、细致,为此地方政府在建筑物建造审批时的随意性很小,只能严格依照明示的要求来审批,或同意,或不同意。 此外,对政府权力控制也十分严厉。 根据法规规定,政府对建筑物建造的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若超过规定的审批期限 ,政府仍未提出审批意见的 ,业主就可以施工。 对实质性违法搭建, 依法予以拆除。 若发生未经批准或者不按审批而建造建筑物的 ,德国地方政府一般会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种情况是该违法建筑属于法律规定的尚 23 可存在范围,只是业主建造前未办理审批手续。 对此类情况 ,政府往往要求业主补办手续 ,颁发建设许可 ,然后对业主违法建设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行政罚款。 由于这些建筑违法的性质都不严重,因此,多数情况下都是以这种方式处理的;另一种情况是违法建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属于不允许存在范围 ,即违法性质严重的,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会责令业主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若业主不拆除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队伍予 以强制拆除。 属于这种情况的是极少数,如柏林市一个区每年只发生 12 起强制拆除案件。 (四)设置形式多样的露天临时集市 长期以来,德国地方政府有在露天场所开设临时集市的传统 ,供商贩、市民自由买卖。 这样既方便了市民生活 ,也为很多商贩谋得生计 ,因此深受市民和商贩的欢迎。 有些集市由于开设时间较长 ,名气较响 ,已经成为了城市的一道风景。 集市形式多样。 临时集市设置形式多样,时间灵活,有定期的周末集 市、隔天集市 ,也有定时的钟点市场等 ,经营的种类主要有食品类、日常生活用品类。 商贩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需要灵活安排。 在汉堡市,考察团参观了一个集市,其经营以食品类为主,有熟食类的面包、香肠、奶酪等产品,也有生食类的肉类、蛋类等,还有少量经营衣物类、花草类、日用品类等。 经营的品种琳琅满目,丰富多彩,令人流连忘返、“淘” 24 乐无穷。 设摊者需登记。 所有要在集市经营的商贩 ,需要事先向经营地的政府提出申请 ,由地方政府签发“许可证”后才可以进入集中摆摊,出卖物品。 许可证上登记有经营者姓名、许可证号码、经营项目、签发部门等事项,作为准予经营及经营信息公布的凭证。 经营者申请时只要提供个人证件、联系地址、电话、货物的合法来源等文件 ,填写申请表 ,由政府登记信息即可 ,只需数日到数周就可以得到批准。 对设摊者收取一定管理费 ,而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市政管理保洁、维护,以及市场清洁保洁费 ,市政设施维护花费以及相关管理费等。 实行严格管理。 政府会派专人管理集市的市场秩序,一方面监督经营者标明价格 ,以及根据市场经营管理规则合法经营;另一方面维持集市正常秩序,拒绝一些未经登记的摊贩进入集市经营,并制定专门规章 ,明确集市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规范,包括酒类不得在集市销售 ,市民进入集市不得带狗,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等;对违法经营者将取消其设摊经营资格。 同 时 ,政府在设置集市场所时,会一并配备电源、水源、公共厕所等设施。 (五)妥善处理街面市容环境问题 汉堡、柏林的城市道路总体给人以整洁、有序的感觉 ,但一些地区也存在跨门经营、自行车乱停放、彩旗广告乱悬挂等现象 ,特别是涂写现象严重,但德国地方政府在治理这些现象 25 方面有着独到之处。 跨门经营问题。 针对一些小商店总是将物品摆放到人行道上经营的情况 ,在确保人行道通行顺畅的前提下 ,政府在商店外墙至人行道一米处划了一条线 ,名曰“一米线” ,允许店主将经营的商品摆放在“一米线”以内,同时要求商品必 篇四:第十一章 国 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第十一章 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教学要求 了解国际反腐败运动的特点; 认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基本架构; 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核心内涵; 比较分析一些国家的监督制度。 一、国际反腐败运动( 309319) 现状与特点( 309310) 当今世界 ,腐败现象猖獗 ,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一大国际公害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家间交往日益密切 ,腐败犯罪日益呈现跨国、跨地区的特点。 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 ,已经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 据世界银行初步 统计 ,全世界每年约有 2 万亿美元腐败资金进行跨国流动。 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官员腐败盛行 ,腐败已危害到国家的稳定 ,损害社会正义 ,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可持续发展 ,使越来越多的人深受其害。 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 26 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 ,建立起反腐败合作机制 ,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 国际反腐败合作始于上世纪 70 年代,但反腐活动仅限于依靠互惠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维持,未建立组织化、法制化的合作。 直到 90 年代,才真正形成了国家之间的全球反腐败合作机制。 现状:成就表现为反腐败运动全面而深入。 目前,国际 性的反腐败合作运动主要有三:一是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反腐败行动。 二是国际组织联合行动对付腐败犯罪。 三是各国政府间的反腐败行动。 到 90 年代,形成了国家之间的全球反腐败合作机制。 问题体现在:第一,一些国家对反腐败国际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仍有差距。 第二,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不能满足反腐败的现实需要。 第三,“反全球化”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消极影响。 特点:反腐败国际化范围扩大(从一国独立进行反腐败的努力,到各大洲的反腐败合作,再到各种国际组织的反腐败,最后到联合国的反腐败努力);反腐败国际化的组织由民间发展为官方 ;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除从政治、经济方面给予腐败国际化以沉重的打击外,还从文化、道德方面遏制腐败国际化的发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文件的法律层次越来越高。 体系架构( 311316) 27 组织机构:经合组织(分内外部控制,外部主要是反贿赂,于 1997 年通过《经合组织反对国际商务交易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内部重行政伦理建设)。 透明国际(民间组织,开发与运用反腐工具,发布腐败、行贿排行榜)。 世界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严查援助项目;援助反腐斗争;支持反腐合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 供政策建议、金融支持、技术援助,帮助成员国开展法治、公共管理、行政伦理建设。 地区性组织的反腐。 欧盟《反腐败公约》;美洲国家组织《美洲反腐败公约》;亚太经合组织《圣地亚哥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承诺》和《 APEC 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行动计划》。 反腐会议:国际反贪污大会、国际廉政道德会议、政府间廉政工作国际会议。 立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与通过:为了加强各国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文件。 2020 年月日 10 月 31 日 58 届联大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在国际反腐败斗争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该公约开辟了一个 新的国际合作领域,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件。 这是联 28 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援助、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 《公约》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 策和社会舆论等方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 公约认为,腐败破坏公共机构的合法性,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破坏民主价值观,损害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 其宗旨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更加高效而有力的预防和打击腐败,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合作和技术援助,倡导廉正、责任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 《公约》对如下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 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臵、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 公约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约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约》确立了打击腐败的措施,奠定了各国就打 29 击腐败犯罪开展国际合作的多边法律基础,在预防性措施、刑事定罪、引渡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特别是在腐败资金的返还问题上,开创了一种新的合作模式,第一次在国际法律文书中确立了“被贪污的公款必须返还”的原则。 特点:透明度、 国际合作、强调预防、实体法与和程序法相结合、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相结合;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 发展趋势 惩治与预防腐败相结合;依靠法制解决腐败问题;重视反腐败中的社会公众参与;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随着腐败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蔓延和扩散,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深入开展反腐败必须依靠国际合作。 由于腐败行为是在两方甚至多方的密谋下进行的隐蔽行为,因此,反腐运动也应当采取综合处理方法。 尤其在自我约束和政府管制不足的环境中,依靠任何一方的单独行为均难以达到有效的结果,需要企业、社会和政府相互配合。 在国际联系日益 紧密的今天,联合反腐行动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展开。 2020 年 10 月在雅典举行的第 13 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呼吁国际社会应当携手合作,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敌人“贪污腐败”作斗争。 在这次为期 4 天的大会上,来自全球 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1000 多名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增加透明度和信 30 誉度是重塑市场信心、解决当前金融危机的良药,并将有助于防止金融危机再次发生。 为了更好地开展金融危机之下的反腐败工作,加强在反贪腐领域的国际协作, 2020 年 10 月,国际刑警组织联手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维也纳成立了第一所 国际反贪学院; 2020 年 3 月召开的非洲商业反腐会议也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抵制商业腐败)。 二、国外一些国家的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319321) 曾经有人认为,除了瑞典冷拼外(当地的名菜),监察专员是最为外人所知的“瑞典现象”。 监察专员犹如悬在官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剑 ,它使官员必须兢兢业业 ,谨慎工作 ,不敢滥用权力 ,被瑞典民众赞誉为“法律的监护人”。 监察专员 由宪法或通过立法确认的独立的高级官员,向议会负责,受理公民对政府机构、官员和雇员的投诉,也可主动巡查。 他有调 查、建议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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