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纳税实务问答(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收入总额,按照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表。 食堂供免费午餐税前能扣除吗 小嵇:我是江苏无锡一家纺织厂的会计。 由于我厂规模 较大,从业人员较多,因此必须建职工食堂。 我厂又规定,自建成食堂以后,厂里所需招待的客人必须在食堂就餐。 我想问,招待客人和职工在食堂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应分别在什么科目列支。 像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原始凭证怎么办。 这些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否税前扣除。 江苏无锡某纺机厂吕娄吕娄:关于职工食堂的会计核算问题,近期屡有读者询问,现在将其归类一并作答。 职工食堂如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一样,是为企业生产经营作后勤保障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因此不能将其归入制造部门和管理部门。 职工食堂只能为 职工就餐提供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 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 正确的做法的是:企业职工自行向食堂购买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午餐,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收支账,与企业损益无关。 对于在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 “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 ”科目中列支。 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另外,对企业凭证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 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此,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 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时,其允 10 许扣除的职工工资的人数,不包括企业福利部门的人数;个人的午餐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发放午餐补助,应根据用途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工资总额,即借记 “管理费用 ”、 “生产成本 ”等科目,贷记 “应付工资 ”科目;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在计算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应税消费品用来投资怎样缴税 中国税务报社:我厂是一制造摩托车的企业,最近与他人合办了一个摩托车经营公司,双方协定,我企业不投资现金,而以我厂制造的某品牌摩托车作为投资。 但这批摩托车如何报税却使我犯愁了,因为当月该品牌摩托车的售价有高有低,我是否可以按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缴税呢。 江西泰隆摩托制造厂财务科肖如星 答: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这批用以投资的摩托车应视同销售,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消费税。 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该品牌摩托车当月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而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 156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以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因此,你厂在申报该批摩托车的消费税时应以该品牌摩托车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 企业连锁经营 税款连锁缴纳 连锁经营成为目前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已在我国零售、餐饮等服务行业中普 遍应用。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 现代化水平,国家出台了若干促进连锁经 营的政策。 企业在实现连锁、规模经营的前提下,是否 可以统一纳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xx] 1 号)作了明确。 该《通知》规定,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销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 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 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 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连锁 经营企业可以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对连锁经营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统一核 算,可以进行盈亏互抵,平衡各企业税负,有利于连锁经营企业不断发展分支机构。 流转税原则上都是在经营地缴纳的,而连锁企业则可以享受统一纳税的待遇,即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要求具备的条件和内资连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条件大体相同,但必须经省级国税局、财政局审批。 统一缴纳增值税后,企业可在更广的 范围内调控进货和销货,调控企业的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把企业增值税税负控制在合理的 11 范围 行业纳税 指南 (一)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 ; ; ; ; ; ; ; 、委托加工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要缴纳消费税。 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要交纳营业税; 、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盐等产品,要缴纳资源税; 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商品流通企业 商品流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 ; ; ; ; ; ; ; ,要缴纳营业税; ,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 ; ; ; ; ; ; ; ,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 12 建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 ; ,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金融保险企业 金融保险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 ; ; ; ; ; ; ; ,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邮电通讯企业 邮电通讯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 ; ; ; ; ; ; ; 9.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 土地增值税。 (七)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 ; ; ; ; ; ; 13 ; ,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娱乐业企业 娱乐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 ; ; ; ; ; ; ; ; ,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服务业 服务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 ; ; ; ; ; ; ; 业还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要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 ; ; ; ; ; ; ; (已暂停征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 应缴纳的流转税 (主要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与内资企业一样,其在哪个行业,与哪个行业缴纳的流转税相同,其他应缴纳的税费有的与内资企业有所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 : 14 ; ; ; ; ; 、委托加工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要缴纳消费税; ,要缴纳屠宰税;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优惠政策 三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商投资于我国的能源、交通、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发 [199 5 ]151号等文件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减免税 优惠,主要包括: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 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 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以 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 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 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上述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仅限于直接投资建设 并经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对于经营上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 般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并申报纳税,分别按上述项目和其他一般项目的税率和减免 税规定计算纳税。 凡是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的,或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核算 申报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资企业地区投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外商到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 15 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进行投资,税法对设立在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 业和在特定地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发 [1994 ]161号、 (95 )财税字第094号、 (95 )财税字 第149号、国发 [1999 ]26号、国函 [1999 ]74号、 (99 )财税字第091号、 (99 )国税外字第176号、国税 函发 [1990 ]520号、 (90 )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 [1991 ]1123 号、国税函发 [1991 ]663号、国函 [1992 ]21号、国函 [1992 ]62号、 国函 [1992 ]93号、国发 [1992 ]46号、国税发 [1992 ]109号、国税 发 [1992 ]219号、国税函发 [1992 ]1412号、国税发 [1992 ]249 号、国税函发 [1994 ]393号、国税函发 [1994 ]39 9号、 (94 )财税字第 051号、国税发 [1994 ]209号、国税函发 [1995 ]129号、财税字 [19 97 ]121号等文件的规定,地区税收优惠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 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所谓 经济特区 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厦门经济特区和海南经济特区。 所谓 经济技术开发区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 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述所说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上述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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