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规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内容摘要:
24h 250 Ⅰ 总氮 . H2SO4, pH≤2 1L 水样加 NaOH 至 pH9,加入 5%抗坏血酸 5ml,饱和 7d 250 Ⅰ 硫化物 . EDTA3ml,滴加饱和 Zn(AC)2至胶体产生,常温蔽光 24h 250 Ⅰ 总氰 Be B Na P Mg K Ca . NaOH, pH≥9 .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 P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 .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 P.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 .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 12h 250 Ⅰ 14d 250 Ⅲ 14d 250 Ⅰ 14d 250 Ⅱ 14d 250 Ⅱ 14d 250 Ⅱ 14d 250 Ⅱ Cr(VI) . NaOH, pH=8~ 9 14d 250 Ⅲ Mn Fe . Ni . Cu Zn P .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 P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②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② 14d 250 Ⅲ 14d 250 Ⅲ 14d 250 Ⅲ 14d 250 Ⅲ 14d 250 Ⅲ As .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 DDTC 法, HCl 2ml 14d 250 Ⅰ Se Ag . Cd Sb Hg . . HCl, 1L 水样中加浓 HCl 2ml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2ml . HNO3,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② . HCl, %(氢化物法 ) HCl 1%如水样为中性, 1L 水样中加浓 HCl 10ml 14d 250 Ⅲ 14d 250 Ⅲ 14d 250 Ⅲ 14d 250 Ⅲ 14d 250 Ⅲ 7 HJ/T 91—2020 Pb . HNO3, 1%如水样为中性, 1L 水样中加浓 HNO310ml② 14d 250 Ⅲ 油类 G 加入 HCl 至 pH≤2 7d 250 Ⅱ 农药类 ** G 加入抗坏血酸 ~ 除去残余氯 除草剂类 24h 1000 Ⅰ ** 邻苯二甲 酸酯类 ** 挥发性有 机物 ** 甲醛 ** 酚类 ** 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 G (同上) G (同上) 用 1+10HCl 调至 pH=2,加入 ~ 抗坏血酸除去残 G 余氯 G 加入 ~ 用 H3PO4调至 pH=2,用 ~ 抗坏血酸除去残余 G 氯 . 24h 1000 Ⅰ 24h 1000 Ⅰ 12h 1000 Ⅰ 24h 250 Ⅰ 24h 1000 Ⅰ 24h 250 Ⅳ 微生物 ** G 加入硫代硫酸钠至 ~ , 4℃ 保存 生物 ** . 不能现场测定时用甲醛固定 注: (1) *表示应尽量作现场测定; **低温( 0℃ ~ 4℃ )避光保存。 (2) G为硬质玻璃瓶; P为聚乙烯瓶 (桶 )。 (3) ① 为单项样品的最少采样量; ② 如用溶出伏安法测定,可改用 1L水样中加 19ml浓 HClO4。 (4)Ⅰ ,Ⅱ ,Ⅲ ,Ⅳ 表示四种洗涤方法,如下: Ⅰ :洗涤剂洗一次,自来水三次,蒸馏水一次; 12h 250 Ⅰ 12h 250 Ⅰ Ⅱ :洗涤剂洗一次,自来水洗二次, 1+3 HNO3荡洗一次,自来水洗三次,蒸馏水一次; Ⅲ :洗涤剂洗一次,自来水洗二次, 1+3 HNO3荡洗一次,自来水洗三次,去离子水一 次; Ⅳ :铬酸洗液洗一次,自来水洗三次,蒸馏水洗一次。 如果采集污水样品可省去用蒸馏水、去离子水清洗的步骤。 (5) 经 160℃ 干热灭菌 2h的微生物、生物采样容器,必须在两周内使用,否则应重新灭菌;经 121℃ 高 压蒸气灭菌 15min的采样容器,如不立即使用,应于 60℃ 将瓶内冷凝水烘干,两周内使用。 细菌监测项目采 样时不能用水样冲洗采样容器,不能采混合水样,应单独采样后 2h内送实验室分析。 采样方法 a. 采样器 (1)聚乙烯塑料桶。 (2)单层采水瓶。 (3)直立式采水器。 (4)自动 采样器。 b. 采样数量 在地表水质监测中通常采集瞬时水样。 所需水样量见表 4—4。 此采样量已考虑重复分 析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并留有余地。 c. 在水样采入或装入容器中后,应立即按表 4—4 的要求加入保存剂。 d. 油类采样:采样前先破坏可能存在的油膜,用直立式采水器把玻璃材质容器安装在 8 HJ/T 91—2020 采水器的支架中,将其放到 300mm 深度,边采水边向上提升,在到达水面时剩余适当空间。 e. 注意事项 (1)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 (2)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的位置准 确。 必要时使用定位仪( GPS)定位。 (3)认真填写 “水质采样记录表 ”,用签字笔或硬质铅笔在现场记录,字迹应端正、清 晰,项目完整。 各省可按表 12—1的格式设计全省统一的记录表。 (4)保证采样按时、准确、安全。 (5)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 (6)如采样现场水体很不均匀,无法采到有代表性的样品,则应详细记录不均匀的情况 和实际采样情况,供使用该数据者参考。 并将此现场情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7)测定油类的水样,应在水面至 300mm采集柱状水样, 并单独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并且采样瓶(容器)不能用采集的水样冲洗。 (8)测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时,水样必须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间, 并有水封口。 (9)如果水样中含沉降性固体 (如泥沙等 ),则应分离除去。 分离方法为:将所采水样摇 匀后倒入筒形玻璃容器 (如 1~ 2L量筒 ),静置 30min,将不含沉降性固体但含有悬浮性固体的 水样移入盛样容器并加入保存剂。 测定水温、 pH、 DO、电导率、总悬浮物和油类的水样除 外。 (10)测定湖库水的 COD、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 α、总氮、总磷时,水样静置 30min 后,用吸管一次或几次移取水样,吸管进水尖嘴应插至水样表层 50mm以下位置,再加保存 剂保存。 (11)测定油类、 BOD DO、硫化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要 单独采样。 水质采样记录表 在 “水质采样记录表 ”(表 12—1)中包括采样现场描述与现场测定项目两部分内容, 均应认真填写。 a. 水温 用经检定的温度计直接插入采样点测量。 深水温度用电阻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量。 温度计应在测点放置 5~ 7min待测得的水温恒定不变后读数。 b. pH 值 用测量精度为 pH计测定。 测定前应清洗和校正仪器。 c. DO 用膜电极法 (注意防止膜上附着微小气泡 )。 d. 透明度 用塞氏盘法测定。 e. 电导率 用电导率仪测定。 f. 氧化还原电位 用铂电极和甘汞电极以 mV 计或 pH 计测定。 g. 浊度 用目视比色法或浊度仪。 9 HJ/T 91—2020 h. 水样感官指标的描述 颜色:用相同的比色管,分取等体积的水样和蒸馏水作比较,进行定性描述。 水的气味 (嗅 )、水面有无油膜等均应作现场记录。 i. 水文参数 水文测量应按 GB50179—93《河 流流量测验规范》进行。 潮汐河流各点位采样时,还应 同时记录潮位。 j. 气象参数 气象参数有:气温、气压、风向、风速和相对湿度等。 水样的保存及运输 凡能做现场测定的项目,均应在现场测定。 水样运输前应将容器的外(内)盖盖紧。 装箱时应用泡沫塑料等分隔,以防破损。 箱子 上应有 “切勿倒置 ”等明显标志。 同一采样点的样品瓶应尽量装在同一个箱子中;如分装在 几个箱子内,则各箱内均应有同样的采样记录表。 运输前应检查所采水样是否已全部装箱。 运输时应有专门押运人员。 水样交化验室时,应有交接手续。 水质采样的质量保证 采样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切实掌握采样技术,熟知水样固定、保存、运输条 件。 采样断面应有明显的标志物,采样人员不得擅自改动采样位置。 用船只采样时,采样船应位于下游方向,逆流采样,避免搅动底部沉积物造成水 样污染。 采样人员应在船前部采样,尽量使采样器远离船体。 在同一采样点上分层采样时, 应自上而下进行,避免不同层次水体混扰。 采样时,除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油类、 DO、 BOD有机物、余氯等有特殊要 求的 项目外,要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与水样容器 2~ 3 次,然后再将水样采入容器中,并 按要求立即加入相应的固定剂,贴好标签。 应使用正规的不干胶标签。 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现场空白样,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每次分析结束后,除必要的留存样品外,样品瓶应及时清洗。 水环境例行监测水 样容器和污染源监测水样容器应分架存放,不得混用。 各类采样容器应按测定项目与采样点 位,分类编号,固定专用。 底质的监测点位和采样 底质样品的监测主要用于了解水体中易沉降,难降解污染物 的累积情况。 底质样品的采集 采样点 a. 底质采样点位通常为水质采样垂线的正下方。 当正下方无法采样时,可略作移动, 移动的情况应在采样记录表上详细注明。 b. 底质采样点应避开河床冲刷、底质沉积不稳定及水草茂盛、表层底质易受搅动之处。 c. 湖 (库 )底质采样点一般应设在主要河流及污染源排放口与湖 (库 )水混合均匀处。 采样量及容器 底质采样量通常为 1kg~ 2kg,一次的采样量不够时,可在周围采集几次,并将样品混 匀。 样品中的砾石、贝壳、动植物残体等杂物 应予剔除。 在较深水域一般常用掘式采泥器采 样。 在浅水区或干涸河段用塑料勺或金属铲等即可采样。 样品在尽量沥干水份后,用塑料袋 包装或用玻璃瓶盛装;供测定有机物的样品,用金属器具采样,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中。 瓶 10 口不要沾污,以保证磨口塞能塞紧。 底质采样质量保证 底质采样点应尽量与水质采样点一致。 HJ/T 91—2020 水浅时,因船体或采泥器冲击搅动底质,或河床为砂卵石时,应另选采样点重采。 采样点不 能偏移原设置的断面(点)太远。 采样后应对偏移位置作好记录。 采样时底质一般应装满抓斗。 采样器向上提升时,如发现样品流失过多,必须重 采。 采样记录及样品交接 样品采集后要及时将样品编号,贴上标签,并将底质的外观性状,如泥质状态、颜色、 嗅味、生物现象等情况填入采样记录表。 采集的样品和采样记录表运回后一并交实验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5 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 污染源污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布设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 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 染物设施的排口。 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a. 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 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 b. 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 排口设置采样点。 采样点 位的登记 必须全面掌握与污染源污水排放有关的工艺流程、污水类型、排放规律、污水管 网走向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采样点位。 排污单位需向地方环境监测站提供废水监测基本信息 登记表 (见表 5—1)。 由地方环境监测站核实后确定采样点位。 表 5—1 废水监测基本信息登记表 污染源名称: 联系地址: (1)总用水量 (m3/a): 行业类型: 主要产品: 新鲜水量 (m3/a): 回用水量 (m3/a): 其中:生产用水 (m3/a): 水平衡图(另附图) (2)主要原辅材料: 生产工艺: 排污 情况: 生活用水 (m3/a): 11 HJ/T 91—2020 (3)厂区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网布置图(另附图) (4)废水处理设施情况 设计处理量 (m3/a): 实际处理量 (m3/a):。国家环保规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相关推荐
)。 青枯雷尔氏菌强致病力菌株与无致病力菌株最后的鉴别方法为利用番茄组培苗回接,统计发病率(图 13)。 3青枯雷尔氏菌无 致病力菌株转 GFP基因 为了观察青枯雷尔氏菌无致病力菌株侵染植株的过程,对其进行绿色荧光蛋白( GFP)基因转化,转化条件:质粒 pUTgfplux( miniTn5);培养基 LB培养基以及含有 50 μg/mL卡那霉素的 LB培养基。 仪器 Bio- Rad Gene
办法,对工程使用的材料的质量和管理负责。 安质部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安全、质量等计划及其管理细则,组织处理安全质量事故。 负责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记录,建立质量管理日志,做好安全、质量档案管理工作。 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全面开展各项质量活动,建 立质量管理日志。 负责隐蔽工程的检查与评定。 制定质量计划,进行质量检查与评比,分析并验证质量状态。 经财部 根据合同要求
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 (a)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 额为准。 (b) 工程量清单中,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之和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 报价汇总中,各项累计数字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以此调整综合单价。 (d) 投标人声明将总价变更时
男 硕士 教师 副教 授 统计学 8 教学与研究 是 28 毛中明 男 硕士 教师 副教 授 计量经济 8 教学与研究 是 29 苏远琳 女 硕士 教师 副教 授 统计学 5 教学与研究 否 统计学 院 30 任 栋 男 硕士 教师 副教 授 统计学 8 教学与研究 是 31 雷 敏 男 硕士 教师 副教 授 统计学 5 教学与研究 否 统计学 院 32 费茂清 男 博士 教师 副教 授 税务
应根据设备的技术指标编制细致可行的退场拆除方案,在现场内提前创造条件。 6)??????? 质量验收计划:分部工程验收是保证下一分部工程尽快插入的关键,本工程由于工期紧张,分部验收必须及时,土方验槽、结构验收必须分段进行。 此项验收计划需要质量监督部门,政府专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 第四节 ??????????? 施工进度保障措施 国家大剧院作为国家艺术 殿堂,选择了世界上最优秀的设计方案
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原则要求,特别是 WTO/TBT 等法律性文件对标准的要求。 表 4 我国主要标准化法律法规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颁布机构 实施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大 1989 年 4 月 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0 年 4 月 6日 3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 督局 1990 年 8 月 24日 4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