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20xx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工具及其他经营管理办公用具,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不同时具备上述两条的列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5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技术等条件,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编制年度预算或计划。 1.对中国阳光本部: 凡属预算内购置,购置金额在 5 万元人民 币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批准;超过 5 万元人民币 (含 5 万元人民币 )不足 10 万元人民币 (不含 10 万元人民币 )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和财务总监联合批准;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含 10 万元人民币 )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由财务总监、总裁联合批准。 凡属超预算购置,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总裁批准后方可购置,不得先购后报。 2.对全资子公司: 购买固定资产单价超过 20 万元(含),或一次购买总价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须向中国阳光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由 资产管理部执行报批手续。 3.对控股及参股公司: 中国阳光行使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具体干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资产购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现有固定资产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对全部固定资产都要编号登记,有关部门设专人管理,每年清点核对。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的赠送、转让、报废、变价处理,按固定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处理,应列出清单,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备案,并作帐务处理,不得搞帐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要 记入专门科目。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盘盈、盘亏清理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设备的使用、维修、检修岗位责任制。 年终必须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要说明原因,明确 6 责任,报经领导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支,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在二年内分期摊销。 全资子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等,总金额超过 RMB20 万元(含 RMB20 万元)的,应报中国阳光审批。 中国阳光有权对全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调拨。 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要依法 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其增减值按制度规定办理。 六、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加强立项审批、监控、效益回收等方面的工作,有效地控制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益。 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对新投资项目必须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投入与收益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商业风险分析与防范,法律障碍与风险分析,并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及措施。 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应全面负责,年终向中国阳光报告投资项目的现状、风险及其收益情况。 投资项目存有重大隐患或出现亏损时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具体转变措施。 对原有投资项目每年度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投资意向合同不完整的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对没有明显效益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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