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内容摘要:

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督办单位 ( 或安委办 ) 应当及时将督办工作情况录入相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3 年。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挂牌督办有关文件; (三)治理方案; (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6 (五)公示情况; (六)督查记录; (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八)《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 (十二)摄录影像;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隐患 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 》 《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 《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 《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 《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 验收审批表 》 7 附件 1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字 〔 20 〕第 号 签发人: :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该事故隐患治理完毕。 治理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在 年 月 日前,将治理方案报我单位审定后送温州市安委办备案;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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