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联商业集团母子公司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四十二条 子公司每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一次计划和预算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规划经营部和财务部受董事会授权随时监督检查子公司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每月撰写子公司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计划和预算的顺利完成。 检查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 检查计划和预算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统计数据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反馈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底董事会负责对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子公司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作为子公司总经理个人绩效考核中重要项。 第四十五条 计划和预算方案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子公司未经其董事会允许不得随意修改。 第四十六条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季度或月度计划和预算方案的,必须经子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调查,要上报股东会批准。 计划和预算的调整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和预算执行。 第四十七条 调整年度计划和预算应当提前一个季度申请,调整季度计划和预算应当提前一个月申请,调整月度计划和预算应当提前半个月申请。 第三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和管理,薪酬管理、考核管理、岗位及员工总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根据董事会的指导原则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由公司推荐,子公司董事长提名,子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子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五十二条 其他管理人员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子 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选派子公司的人员 ,应首先考虑公司的人员状况,通过推荐和公开竞聘产生,在公司目前的人员状况无法满足子公司的岗位要求和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其他产生渠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外派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见《北京机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确定,考核由董事会进行;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薪酬由子公司确定和发放,考核由子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共同进行。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具体考核制度由子公司根据董事会的指导原则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监控子公司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确定子公司的薪酬总额并 严格控制,子公司在制定年度预算时应一并考虑薪酬预算。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严格控制子公司的用工总量。 第六十条 子公司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确定部门和岗位设置以及岗位人员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编制内的人员进出由子公司总经理自行决定和实施。 但不允许聘用与子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有亲戚关系及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在子公司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对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财务控制包括财务管理体系、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 第六十四条 子公司在董 事会财务制度的框架内制定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见《北京机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经理及有权限人员负责每天对子公司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同子公司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六十七条 子公司对外融资权、担保权、对外借款必须经股东会审批。 第六十八条 子公司仅拥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必须经董事会审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 委派财务负责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财务工作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督(需要 得到董事会的批准)。 第七十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编制、人事关系在公司财务部门。 接受子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的双重考核(子公司对委派财务经理的考核重点在服务,董事会对委派财务经理的考核重点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原则上委派财务负责人在一个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期限为两个会计年度,且离开该子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再担任该子公司的委派财务负责人。 第七十二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执行每月定期述职和信息报告、重大事项、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五节 审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 股东会选派审计人员对董事会、经营层进行审计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可以受子公司股东会的委托,行使子公司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七十五条 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各子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七十六条 审计管理相关规定及流程详见《北京机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对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离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管理制度审计); 2. 财务计划、成本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 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资金来源审计; 4. 新建、改建项目工程的预 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5. 资产管理审计; 6. 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审计; 7. 专项审计(管理计划、效益审计、任期审计、审计调查); 8.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计; 9.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 第六节 审批权限控制 第七十八条 对子公司的权限控制包括工作权限、财务权限和人事权限三个方面。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需由子公司股东会决定。 1. 子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 子公司业务战略的制定; 3. 子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开设孙公司; 4. 子公司管理体制改革; 5. 子公司增资、减资方案; 6. 子公司产权或股权的变动、转让、划拨; 7. 子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决定; 8. 子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决策; 9. 子公司贷款、借款、担保、抵押事项; 10. 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与修改; 11. 了公司投资性支出; 12. 子公司重要管理制度的出台; 13. 有关子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对外公开披露事项; 14. 需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需子公司报董事会审批,必要时需要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大修项目; 、调动和处置; ; ; 和岗位设置; ; ;。 第八十一条 子公司经理的资金审批、合同签订等权限由董事会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授予。 第七节 信息控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对子公司的信息控制包括管理者定期述职制度、财务信息报告制度、经营管理信息报告制度、 重大专项事务及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报告的原则:要以事实为基础,公正、客观,以利于公司有关领导对分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严禁瞒报、严禁主观臆断、报告不真实、报告不及时。 第八十四条 定期述职是董事会以会议形式 对子公司经营者在述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成功原因、不足之处、改进建议等进行审议和直接沟通而推行的一项正式制度,是述职双方在持续沟通中的一种正式形式,它与其他沟通形式互相补充。 第八十五条 述职人员范围:各子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认为需要时可扩大述职人员范围。 人员述职规定见( 附件 1:子公司管理人员述职制度)。 第八十六条 述职基本流程:各述职人员提交述职报告→董事会董事审查报告→述职讨论评议→评价与建议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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