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范本内容摘要:
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商务标投标报价中材料价格、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总报价不一致。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23. 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当单价 11 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 除非评标专家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 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 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在评价与比较时应根据前附表第 12项内容的规定,通 过对投标单位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主要材料单价、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评标原则:本工程采用 综合评估计分法。 本工程采用 综合评估法 是指 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有权对未中标单位不做任何解释,对此,投标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 八 ) 合同 的授予 25.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 24条规定评选 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6. 中标通知书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 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 28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招标单位将及时将未中标的 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7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发包人代表进行签订合同。 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 ,投标单位自开标、评标当场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之日起,须在 30日内与发包人签署合同协议书 ,如因中标单位的原因逾期,而未签定施工合同, 招标单位(发包人)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改取得分第二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28 履约:不采用 29 其它 本工程项目经理业绩得分 限 分。 项目经理得分以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采集公示数据为准。 由代理公司于开标前自行查证,开标现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确认后采用。 投标书项目经理必须为资格预审所报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并且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证书(或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所示工作单位与投标报名单位必须一致,为同一法人单位,同时在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没有正在压证的记录,否则一经查出,作废标处理。 项目经理同时具备注册建造师证书及三级 项目经理 资质 证书的,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为准,其相应的三级 项目经理 资质 证书无效; 项目经理以投标书中所填为准,其余均不予认可。 对市外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业绩进行现场验证,须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工程所在地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印章)、能反映该项目经理施工的施工合同原件,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计分。 本工程取得分最高的 一 家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人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 12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 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 年 12 月 24日印 发的 建建 [1999]313 号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 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 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 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 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 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14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 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 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 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 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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