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式合同研究_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 营销策划-市场研究内容摘要:

定式合同研究_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 营销策划-市场研究 定 式 合 同 研 究 以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为 中 心苏 号 朋 定 式 合 同 的 广 泛 采 用 及 其 原 因自 19 世 纪 末 、 本 世 纪 初 以 来 , 伴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由 自 由 竞 争 向 垄 断 的 转 变 , 以 及 作 为 现 代 工业 文 明 成 果 的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的 广 泛 发 展 , 一 种 不 同 于 传 统 合 同 法 要 约 承 诺 式 缔 约 理 论 的 合 同缔 结 方 式 在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中 的 适 用 范 围 愈 来 愈 广 , 作 用 愈 来 愈 重 要 , 对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影 响 也 愈加 严 重。 这 一 重 要 的 经 济 、 法 律 现 象 就 是 本 文 所 要 探 讨 的 定 式 合 同 制 度。 大 工 业 的 发 展 为 社 会提 供 了 大 量 的 日 用 消 费 品 , 并 造 成 了 生 产 与 消 费 的 严 重 分 化 和 对 立 , 物 质 消 费 行 为 以 及 企 业 服务 业 的 交 易 行 为 (如 银 行 、 保 险 、 运 输 等 )数 量 与 日 俱 增。 这 就 意 味 着 如 果 仍 然 按 照 普 通 契 约 的订 立 方 式 对 合 同 的 各 项 内 容 逐 项 商 谈 , 以 确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显 然 已 经 不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的 需要。 另 外 , 日 益 发 达 的 公 用 事 业 如 水 、 电 、 交 通 、 煤 气 、 通 信 等 的 重 要 特 点 是 交 易 对 象 为 数 量 众 多的 不 特 定 社 会 民 众 , 交 易 内 容 固 定 , 交 易 的 进 行 频 繁 重 复 , 不 可 能 再 由 当 事 人 通 过 个 别 合 意 缔约。 因 此 , 利 用 定 式 合 同 提 高 交 易 效 率 , 是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必 然 要 求。 就 各 行 业 来 看 , 最 早 大 量 采 用 定 式 合 同 的 是 银 行 保 险 业 和 交 通 运 输 业。 随 后 , 各 服 务 业 群起 效 仿。 机 器 制 造 、 汽 车 、 电 器 、 分 期 付 款 、 出 版 、 纺 织 以 及 家 具 等 行 业 , 无 不 逐 渐 以 定 式 合 同 取代 原 来 采 用 的 传 统 的 普 通 合 同 形 式。 到 了 20 世 纪 20 年 代 以 后 , 在 公 用 事 业 领 域 , 定 式 合 同 被广 泛 采 用 , 40 年 代 以 后 , 几 乎 所 有 的 商 业 领 域 都 已 经 广 泛 盛 行 定 式 合 同。 定 式 合 同 的 迅 速 发 展已 经 日 益 受 到 各 种 类 型 的 行 业 协 会 、 商 会 、 企 业 联 合 会 、 托 拉 斯 垄 断 组 织 的 重 视 , 它 们 陆 续 制 定了 适 用 于 本 协 会 或 本 行 业 的 定 式 合 同 文 本。 例 如 , 英 国 皇 家 建 筑 师 协 会 制 定 了 适 用 于 该 国 建 筑行 业 的 建 造 房 屋 和 工 程 的 定 式 合 同 , 日 本 保 险 协 会 制 定 了 适 用 于 本 国 保 险 业 的 定 式 保 险 合同 等 等。 时 至 今 日 , 定 式 合 同 已 经 成 为 一 项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中 至 为 重 要 的 交 易 制 度。 正 如 有 的 学者 所 指 出 的 :“ 在 目 前 普 通 人 所 订 合 同 总 数 中 , 定 式 合 同 的 数 量 大 约 占 到 99% 左 右。 很 少 有 人会 记 得 他 们 最 后 一 次 签 订 非 定 式 合 同 是 什 么 时 候。 恐 怕 实 际 情 况 是 , 除 了 定 式 合 同 , 他 们 所 签订 的 合 同 中 只 有 少 数 口 头 合 同 算 是 例 外。 而 对 于 那 些 较 为 活 跃 的 人 来 说 , 他 们 每 天 可 能 都 要 签订 几 份 定 式 合 同。 停 车 场 与 剧 院 的 收 据 、 百 货 商 场 的 售 货 小 票 、 加 油 站 的 加 油 收 据 等 都 是 定 式合 同。 ” 1 尽 管 这 一 论 断 难 免 有 些 夸 张 , 但 定 式 合 同 在 社 会 公 众 生 活 中 得 到 广 泛 的 使 用 , 并 因此 而 导 致 对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严 重 影 响 , 却 是 不 争 的 事 实 , 因 此 , 为 了 正 视 现 实 , 使 定 式 合 同 这 一 制度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社 会 , 并 消 弥 其 缺 陷 , 我 们 有 必 要 认 真 地 对 待 它 , 并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使 之 走 上 规范 发 展 之 路。 311X 1 . G. A s L aw C 26th , p. 政 法 大 学 民 法 学 专 业 95 级 博 士 研 究 生。 二 、 定 式 合 同 的 基 本 法 理 念 分 析(一 )定 式 合 同 概 念 的 厘 定与 其 他 绝 大 多 数 法 律 概 念 一 样 , 定 式 合 同 一 词 也 并 非 中 国 自 有 之 物 , 而 是 引 自 西 方 法 律 体系。 在 英 文 中 , 与 定 式 合 同 有 关 的 词 语 大 抵 有 以 下 几 个 : 1. fo rm 2. s; 3. s; 4. of o r 在以 上 数 词 中 , 最 常 用 来 表 称 定 式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词 语 是 fo rm 我 国 学 界 对 此词 的 译 名 不 一 , 有 的 译 为 标 准 合 同 , 如 程 正 康 、 周 忠 海 翻 译 的 英 国 著 名 合 同 法 专 家 P. S. 阿 蒂 亚的 合 同 法 概 论 (法 律 出 版 社 , 1982 年 版 ) ; 有 的 称 为 附 从 合 同 , 如 王 家 福 等 所 著 合 同 法 (中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 1986 年 版 ) ; 另 外 还 有 格 式 合 同 (如 我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定 式 合 同 、标 准 格 式 合 同 、 标 准 形 式 合 同 、 附 合 合 同 、 附 意 合 同 、 定 型 化 契 约 等 多 种 称 谓。 法 国 用 来 表 达 定式 合 同 的 词 语 是 d 可 直 译 为 附 合 合 同 或 附 意 合 同 ; 在 德 国 法 上 , 定 式 合 同 的同 义 语 为 可 译 为 一 般 契 约 条 款 或 一 般 交 易 条 款 ; 在 日 本 , 则将 定 式 合 同 称 为 普 通 契 约 条 款 ; 在 我 国 台 湾 , 则 称 为 定 型 化 契 约 或 定 式 契 约。 就 我 国 目 前 立 法的 情 况 来 看 , 存 在 着 两 种 称 谓 : 一 是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将 其 称 为 格 式 合 同 ; 二 是 正 在 拟 订 之中 的 深 圳 特 区 标 准 合 同 条 例 , 将 其 称 为 标 准 合 同。 由 此 可 见 , 在 各 国 法 律 规 定 及 学 术 研 究 中 ,定 式 合 同 的 名 称 各 异 , 难 于 求 同 , 表 达 的 内 容 也 不 尽 相 同。 如 以 色 列 于 1964 年 颁 布 的 标 准 合同 法 (T on 第 一 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之 标 准 合 同 , 是 指 以 提 供 商 品及 服 务 为 目 的 , 全 部 或 者 一 部 分 内 容 已 经 是 由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当 事 人 (简 称 供 给 者 )、 或 者代 理 供 给 者 的 当 事 人 预 先 设 定 了 各 项 合 同 条 件 , 以 作 为 供 给 者 与 不 特 定 的 多 数 人 (顾 客 ) 之 间订 约 使 用 的 合 同。 ” 德 国 于 1976 年 制 定 的 一 般 契 约 (交 易 ) 条 款 规 范 法 (zu r R ts 简 称 A 第 1 条 规 定 :“ 一 般 契 约 (交易 )条 款 是 指 契 约 一 方 当 事 人 (使 用 人 )为 了 供 将 来 订 立 多 数 契 约 之 用 而 预 先 制 定 , 并 于 订 立 契约 之 时 , 提 供 给 相 对 人 的 所 有 契 约 条 款。 不 论 该 约 款 是 否 构 成 契 约 的 另 一 单 独 部 分 , 也 不 论 其是 否 纳 入 合 同 文 件 之 内 , 也 不 论 其 范 围 、 书 写 方 式 和 所 采 用 的 形 式 如 何 , 都 属 于 一 般 契 约 (交易 )条 款。 ”由 于 各 国 立 法 和 学 者 间 对 定 式 合 同 的 理 解 存 在 差 异 , 对 何 为 定 式 合 同 , 它 与 标 准 合 同 、 附合 合 同 、 示 范 合 同 文 本 、 一 般 契 约 条 款 之 间 究 竟 是 什 么 关 系 , 尚 未 达 成 较 为 一 致 的 见 解 , 有 必 要对 此 予 以 澄 清。 我 认 为 , 定 式 合 同 具 有 以 下 方 面 的 特 征 :第 一 , 定 式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或 者 全 部 条 款 是 由 当 事 人 一 方 预 先 制 订 的。 预 先 制 订 的 定 式 合同 条 款 在 德 国 法 上 被 称 为 一 般 契 约 条 款 (A , 它 是 我 们 研 究定 式 合 同 制 度 的 核 心 所 在。 可 以 说 , 定 式 合 同 之 所 以 成 为 当 代 合 同 法 学 者 关 注 的 焦 点 , 原 因 即在 于 其 条 款 形 成 方 式 上 与 普 通 合 同 所 存 在 的 差 异 以 及 由 此 而 引 发 的 在 合 同 订 立 、 解 释 、 效 力 等诸 方 面 的 特 殊 性。 探 讨 定 式 合 同 制 度 , 实 际 上 就 是 在 研 究 一 般 契 约 条 款。 所 谓 “ 一 般 契 约 条 款 是 由 一 方 当 事 人 预 先 制 订 , 而 不 是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反 复 协 商 的 基 础 之 上形 成 ” 的 含 义 并 不 仅 仅 指 由 合 同 一 方 确 定 合 同 条 款 , 而 是 说 无 论 一 般 契 约 条 款 是 由 当 事 人 一 方亲 自 订 立 , 还 是 由 当 事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制 订 , 都 必 须 是 在 订 立 合 同 之 前 已 经 确 定 了 合 同 条 款 ,且 合 同 相 对 人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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