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 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 ,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以非法获取的信息进行投诉的; (四)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投诉受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或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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