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电梯设备采购招标招标文件范本内容摘要:

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4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 ”将中标结果公示 3 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地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将于中标人确定后 15 日内,向本地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设备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5 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是该书面合同的附件。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 2% 的罚款。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子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由于 的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所有中标候选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由于上述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6 履约担保、货款支付担保(不采用) 37 其 他 未尽事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 合同 条款 一、一般条款 (可根据不同设备给出详细的合同条款) 1 设备的技术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格。 项下所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技术规格中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当技术规格中没有相应的标准时,设备应符合国内现行的权威标准 2 关于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 包装及标志 卖方提供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包装,保证运抵目的地后,不受损坏或变质,包装应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 如因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损坏、生锈,以及由此而 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 包装箱的尺寸和重量,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 在每一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设备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每件包装箱上均须以不褪色油墨做如下的清晰标记: a 到达目的地车站或地点。 b 收件人名称及地址。 c 合同号。 d 设备名称和箱号。 e 设备毛 /净重(千克)。 f 包装箱尺寸(长宽高) mm; g 发货人名称、地址。 任何需吊装的包装件,卖方应在每个包装件的两面上标记“重心”和“起吊点”标志,以方便装卸处理。 根据设备的特 点和运输的要求,卖方应在包装件清楚地标记“小心轻放”、“防潮”、“正面朝上”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包装物不回收。 4 运输及装运通知 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将设备发运计划通知买方。 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件数、总重量、总体积( m3)、准备发运日期、始发站等。 与此同时,向买方寄送详细货单一式二份,并提出运输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实际交货期的计算,应以运输部门签署单据的日期为准,如买方自提,则以实际提货日期为准。 5 提供单据 卖方发货后,在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时,应向买方提供以下单据: a 发货票一份; b 装箱单一式二份。 6 技术资料 交货日期 5 日前,卖方应将投标文件和合同特殊条款及合同附件中阐明应提供给买方的各种技术资料邮寄给买方一套。 7 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最佳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并提供质量保证期。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规格和性能全部符合。 卖方并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 在质量保证期内运行良好。 8 检验和索赔 在交货前,卖方应就商品的质量、规格、性能及数量作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商品符合合同的证明书(包括试验记录和书面报告)。 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后,双方应一同对其进行检验,如发现设备规格、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须出具检验证书,并由卖方负责更换或赔偿。 如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有关人员,须事先向买方提供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并达到买方提出的验收标准。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前如果发生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发生设备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包括 潜在缺陷的或使用不良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如果 15 天内不答复,应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9 索赔解决方法 如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应按下列方式之一理赔: a 同意拒收设备,向买方退还所拒收设备的货款,并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检验费等。 b 根据设备所受损坏的程度,下降的等级和买方所受损失的价值,经卖方和买方达成协议,降低设备的价款。 c 用新零件更换有缺陷的零件。 新零件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质量和性能条件,并承担买方蒙受的直接有关的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还应根据合同第 9 条,对更换的零件的质量提供新的保证期。 10 付 款 买方向卖方的付款按合同的特殊条款的规定执行。 11 合同的变更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在合同总的范围内,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卖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a 图纸、设计或技术规格,适用于合同规定的卖方为买方特殊制造和提供的设备; b 运输或包装方式; c 交货地点; d 卖方所提供的服务。 如果上述的变更通知 导致卖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部分的成本或时间的增加或减少,无论该通知导致的变化如何,都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时间表或两者做公正的调整,且应相应地修改合同。 卖方在本条项下的任何调整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变更通知后的 7 天内提出。 12 人力不可抗拒事件的处理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 如地震、风灾、水灾、火灾等 导致卖方交货迟延或不能交货时,责任不在卖方,但卖方应立即将事件通知买方 ,并于事件发生后 7 日内,将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邮寄给买方为证,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 如果事件持续超过 30 天,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不可抗拒事件影响买方履约,则也照此办理。 13 违约和罚款 如卖方迟延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外,卖方应按合同法规定付给迟交违约金。 违约金为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计算。 此项迟交违约金应由买方开户行代为扣除。 如迟延交货超过 30 天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付以上规定之违约金,不得推诿或迟延。 14 仲 裁 执行合同或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 的全部争执,应经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开始协商后 30 天内没有达成解决办法,则由仲裁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合同特殊条款 下列的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阐明和补充,两者之间如有不同,应以合同特殊条款为准。 : : : : :签订合同后 _________个月 : :卖方负责将设备运至交货地点,设备包装物不回收。 : :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预付设备总价的 20%,卖方同时开具等额的银行保函并负担所发生的 费用;发货前通知甲方,货到工地验货后 10 日内再付设备总价的 60%;安装队伍进场付安装费的 5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再付设备总价的 15%,安装费的 45%,余下合同总价 5%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且设备无质量问题后一次结清。 第三章 合同格式 设备定货合同格式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约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 产品 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 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 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 1)乙方送货; ( 2)乙方代运; ( 3)甲方自提自运。 3. 运输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 40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 执行: (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 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 10 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 第七条 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 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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