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监理-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容摘要:

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对所宣读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六) 评标   招标人将按规定组织评委在封闭的交易中心评标区进行评标,评委由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5名专家组成。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5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综合得分排序前3名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9.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项目)。 31.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2.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 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 中标人必须按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中标通知书》。 ,否则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选取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 招标人将上报招标管理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3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4.履约保证金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监理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5.监理酬金的付款方式   按《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相应规定执行。 36.合同生效  ,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且招标人已收到中标人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 37.其它费用  ,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38.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中标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则会拒绝该授标建议。 第2章 监理合同        番禺区倚莲半岛花园周边道路—倚莲街、莲江路  一期工程施工监理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委托人(全称):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2 工程建设与廉政建设联动合同 附件3 保证书 附件4 本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 附件5 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 附件6 投入本项目的一般监理人员汇总表    附件7 投入本项目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49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 )(以下简称“监理人”)以人民币(大写) 整 (即RMB:   元 )的合同价为番禺区倚莲半岛花园周边道路—倚莲街、莲江路一期工程施工提供全过程的监理服务所做的投标,投标报价浮动系数为下浮 %_。 监理服务期限从项目开工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为止,施工期约4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番禺区倚莲半岛花园周边道路—倚莲街、莲江路一期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工程规模:   倚莲街位于番禺区石楼镇倚莲半岛花园南侧,西端与龙漖北路(规划路)相接,东端与莲江路相交,规划为城市支路,道路宽度为15米,本次招标范围为一期工程,桩号范围为K0+000~K0+。 工程主要内容包括路面、路基、交通设施、给排水、照明、绿化景观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纸所示工程监理内容为准)。 莲江路位于番禺区石楼镇倚莲岛花园东侧,沿砺江河西岸而建,北端与龙漖北路(规划路)及龙漖中桥相接,南端与倚莲街相交,规划为城市次干道,道路宽度为26米,本次招标范围为一期工程,桩号范围K0+000~K0+,工程主要内容包括路面、路基、交通设施、给排水、照明绿化景观工程等。 (具体以施工图纸所示工程监理内容为准)。 总 投 资: 万元,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监理期限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计,至完成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结束之日止,施工监理期为4个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一 份,监理人执 一 份。 副本 八 份,委托人执 五 份,监理人执 三 份。 (注:为方便合同管理,番禺区倚莲半岛花园周边道路—倚莲街、莲江路一期工程施工监理分两个合同分别签订,即番禺区倚莲半岛花园周边道路—倚莲街一期工程施工监理为一个合同,番禺区倚莲半岛花园周边道路—莲江路一期工程施工监理为一个合同。 )      委托人:(盖公章) 监理人:(盖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12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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