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4 页 共 7 页 未售(租)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 原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多数住户同意,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 公司或其他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物业,所需费用由住户按规定承担。 单位自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产权单位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上列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逐步向专业经营型物业管理过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规范,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但竣工验收不视为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前,应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 管理;售(租)房时应当与购房人或承租人书面约定双方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 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 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 基本金的使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该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留有物业管理用房,在移交物业时,一并移交给业主 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改作他用。 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或者物业管理用房已经改作他用的,应当腾让出物业管理用房。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5 页 共 7 页 第十。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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