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内容摘要:
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六 ) 投标文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 标 委员会评审确认后 作废标处理 : 1 、 投标文件 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单 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写或缺项的; 3 、字迹模糊不清,影响评标的; 技术标违反暗标 编制规定的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文件份数的; 投标人提交的 投标资料 内容如有虚假或隐瞒的;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属无效标(或废标)范围的; 本标文中另有规定属于废标 的。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开标、评标 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开标。 开标会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当众拆封 投标文件 、宣读 投标文件 中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必须随带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十一,复印件无效), 并对 投标文件 的密封情况和开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 否则视为 无效标,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启。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 投标文件 的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核,凡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或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 投标文件 ,将 认定 为 废标, 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 12 消 投标文件 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或符合要求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审阅 投标文件 的过程中,对需进一步澄清、明确的技术、资信、管理等问题,将有可能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评委委员会的询标并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和答复,但不得借以修改 投标文件 中的实质性内容;其询标记录双方签字,作为 投标文件 的补充,对投标单位具有约束力。 评标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在详细审标的基础上,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的资信业绩、能力、监理方案和手段及检测仪器设备的投入、监理费用等进行评价,具体详见本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附件一)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结束后,提 交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评标报告,推荐总分最高、次高者和第三高者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单位。 若出现总分一致,则取技术标得分高者为名次优先者;若技术标得分相同,则取信誉标得分高者为名次优先者;若信誉标得分相同,则取商务标得分高者为名次优先者;如商务标得分还是相同,则由业主从以上总分一致者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名为名次优先者。 (二)定标 业主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在公示无异议后, 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投标情况报告经 瑞安市市政园林局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 书,并同时将此结果 通知 未中标的投标人。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六、授予合同 投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七 天内,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的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监理承包合同, 并同时交纳 合同价 10%的履约 保证金。 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没收投标保证金。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 发出中标通知书 后,如招标人违约拒签合同的。 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以与保证金的相等数额支付给中标人招标违约金,但执行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不在此列。 若中标后无法 按业主要求时间 在 瑞安市市政园林局 办理 备案 手续的 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或放弃 中标资格,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 13 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依法加强对合同履约及现场项目部及监理部进行管理,如实填写《诚信评价反馈表》,向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报备。 14 第三节 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格式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 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②委托监理协议书 ③本合同 专用 条件; ④本合同 标准 条件; 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 ⑥本招标文件及补充纪要。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如造价变化,则相应增减监理费, 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监理费实行收费费率一 次性包干,服务期限到项目全部完成为止。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完成。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15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 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1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 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2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 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 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 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 16 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 条 委托 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 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 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 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 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 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 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 4) 对工程设计中 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 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处长核 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7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轩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促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 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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