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攻守兼备版)内容摘要:
年休假 10 天; 3. 已满 20 年的 , 年休假 15 天。 (三) 员工新入职 , 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 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 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 其折算方法为 :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247。 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四) 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 仍未安排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休假的 , 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其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247。 365 天) (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五) 本条第二款所称工作年限 , 是按员工本人的社会工作年限进行累计 ,工作年限核定标准为 : 1. 员工 入职时 填写《社会用工年限核定表 》 , 并提供有效证明工作年限的依据 交 公司审核确定 带薪年休假条件与标准; 2. 沪籍员工工作年限以 档案记载、 劳动手册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年限为准; 3. 非沪籍员工 、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劳动手册 、 缺社保缴费记录的上海户籍员工需提交相关社会工作年限的有效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 由公司审核确定 ; 4. 未能提供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的 , 公司不予认定累计社会工作年限 , 但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有薪事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一) 员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 公司 按照规定 未 扣工资的; (二)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 , 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 , 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 , 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五) 职工 停 工 、 放假 、 待岗 4 个月以上的 ; (六) 产前假 、 哺乳假合计超过 3 个月的; (七) 离岗脱产学习超过 6 个月以上的 ; (八) 学生 、 退休 、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员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以下规则统筹安排年休假: (一) 年休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休息时间表 , 公司每年度 1 月 1日公布在职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 员工签领 公司统筹安排年休假外的 相应 天数的《年休假 卡 》。 员工可在不影响部门岗位工作为前提 ,提交《年休假卡》进行休假, 未依 《年休假卡》有效期 内时间申请 休假 , 视为自动放弃; (二) 员工提出休假申请 , 部门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 , 应给予书面回复适当延期 , 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次年六月。 如最终未能安排的 , 在职工本人同意 , 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 , 但应按照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 (三) 员工因病、伤等原因,当年度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但无法享受的,顺延至次年使用或由公司支付未享受年休假天数相应的全额工资; (四) 员工需使用完当年度年休假方可申请事假 , 如有特别需要提前使用或增加年休假的 , 可向人力资源部书面申请提前使用统筹安排的年休假或借支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 经批准后使用。 借支年休假最长不得超过员工申请当年度的年休假标准 ; 借支年休假员工在中途离职的 , 提前使用的年休假天数及借支的年休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 在离职时结清; (五) 年休假统筹期间 , 公司可根据个人自愿原则组织旅游 、 参观 、 文 娱等 活动 形式 , 增强员工凝聚力 ; (六) 员工在合同到期 、 终止 、 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离职的 , 均应在离职前 、通知期期间使用完未休的年休假 , 如确实不能使用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七) 公司年休假统筹以天作为基本计算单位 , 最小申请标准为一天( 8小时) , 员工同时依法享受的婚丧假 、 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的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八) 人力 资源部建立职工年休假管理台账和年休假使用登记卡 , 按规定审核 , 如实登记 , 造成公司损失的 , 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于无法提供用工年限有效依据的员工,给予公司内部相应的有薪事假天数,享有有薪事假的天数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视员工参加工作的时间确定。 (一) 员工申请有薪事假,需提交无法提供用工年限而不休年假的说明报告; (二) 有薪事假的使用比照年休假办法执行 , 但公司不统筹安排员工使用有薪事假 , 可休未休的有薪事假天数 , 员工可在当年度 12 月份或离职时按照 相应 标准由公司购回相应天数 ; (三) 员工如在当年度无年休 假 计划的且不希望公司统筹年 休假的 , 可依本条第二款申请享受有薪事假并在年底或离职时由公司购回相应天数。 第三十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停止工作就诊、住院或者在家休养所引起的缺勤视为病假,病假者须持医保认可的医院或公司指定的二级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及病历记录簿、挂号收费证明,填写公司规定的《请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核准。 (一) 员工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外出就医(应有病历记录簿及挂号证明)视为病假 , 每次请假以半天 为起计 ; (二) 若因突发疾病不能提前请假的 , 可依 第 二 十 五 条 第三款 规定执行 ;出差 等 因急病就地治疗者 , 须持当地医院的病历和证明 , 并经公司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核准方可生效; (三) 公司有权对员工提交的病假单进行查验 , 必要时可要求并陪同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复查 , 并根据查验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公司所指定的医疗机构与员工提供的医院诊断结论不同的 , 公司只接受公司 指 定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 ; (四) 医疗期超过 1 个月的 , 员工所属部门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另聘临时工补缺 , 且该岗位不予保留 , 公司安排其他人员代替 ,员工复工时由公司另行安排岗位; (五) 员工医疗期间应与人力资源部门 至少两周以上 保持联系。 (六) 无正当理由或虚报捏造谎报申请病假者 , 经查属实 , 公司可不经预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且无任何补偿; (七)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依法享受不超过法律规定最长期限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 标准依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及上海市 相 关医疗期规定实施 : 1. 员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 3 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 1 个月,但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2. 连续或累计病休满 21 个工作日的,计算为 1 个月 ; 3. 2020年 5月 1日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或在其他城市的工作的员工,其医疗期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员工初次结婚 :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以上,给予婚假 3 天;如男 25 周岁、女 23周岁(含)以上晚婚者,则给予婚假 10 天;再婚员工给予婚假 3 天。 (一) 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的半年内使用有效 , 婚假申请须凭结婚证书提前 15 天书面申请 , 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 (二) 婚假限一次性休完 ; (三) 员工不在本公司在职期间登记结婚的 , 不予享受婚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给予丧假 3 天,属外地死亡及丧事在当地办的,另给予路程假一天。 第三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或自然流产凭 上海 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并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享有相应 假期。 (一) 员工请产假应提前四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 , 并 由人力资源部 与部门协调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 产前假 :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 , 且妊娠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可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属国家规定可休产前假的状况或申请经公司批准的 , 可请不超过 2 个半月的产前假 ; 公司不予批准的 , 员工可申请事假或病假 , 该事假不受公司最高事假天数限制 , 病假 则 按国家与公司制度执行; (三) 已婚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 , 可享受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 , 产后七十五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假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 , 增加十五天假期; (四) 已婚员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 , 年满二十四周岁时的 , 为晚育。 符合规定生 育的晚育妇女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 晚育假与产假一同使用; (五) 男性员工可享受 晚育 护理假三天 , 三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 过期作废; (六) 哺乳期内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可享有授乳时间两次 , 每次 30 分钟。 经申请核准 , 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 提前一小时上班 或 下班 ; (七)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条例 , 不满 3 个月自然流产的给予流产假 30 天 ,3 个月以上不满 7 个月自然流产的给予流产假 45 天 , 人工流产的 14 天 , 有节育手术另增休息天数 , 三年内第二次人流及未婚人流的按病假处理 ; (八)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员工于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 机构进行产前检查 , 按正常出勤处理 ; (九) 已婚员工因计划生育而实施节育手术等 , 持医院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 可享受计划生育假 , 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十) 产假 、 计划生育假待遇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未婚先孕 、 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按病假进行处理 ; (十一) 员工怀孕后应 及 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主管 , 未书面通知期间 , 公司依规章制度调整岗位 、 劳动报酬 、 合同解除 、 终止等情形的 , 公司不承担因此而违反相关员工三期的法律规定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 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 ,凭医保认可的医院 签发的《病假证明》 享有停工留薪期。 (一)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员 工 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工伤员工医疗结束应及时回公司报到; (二) 工伤 员 工 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员工拒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三) 工伤员 工 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 15 日内,向 公司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公司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 自收到工伤 员 工书面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向 公司 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 交相应材料,要求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 (四) 为了解工伤员工的恢复情况,工伤员工应在每月月末时向公司提交指定医院的医疗诊断资料原件; (五) 如对是否认定为工伤存有疑义的,员工应在 受到伤害 30 天 内 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配合申请认定工伤,避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未认定工伤期间按病假处理,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补足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员工要求取得特别休假的,公司按照以下情形给予公假。 (一) 应人民法院 、 检察院 、 公安局以及其他政府机关出具书证作为证人 、鉴 定人或知情人前往作证等事务需要的 ; (二) 行使选民选举权或受邀参加人民代表大会 、 劳动模范大会等重大社会活动的 , 但可以在休息日行使选举权或参加社会活动的除外 ; (三) 因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等因素无法出勤 , 且符合政府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员工根据《员工手册》相关休息休假的规定,除各种法定情况下取得的休假外,职工在工作日不能出勤应申请事假,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一) 员工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五天 , 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十五天 , 连续事假不得超过八天 , 超过此天数上限的 , 相关部门及人力资源部一律不予核准 ; (二) 试用期内通常情况不可 以请事假 , 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需经部门申请 , 试用期同时顺延 ; (三) 员工因违反工作纪律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 , 按事假处理 ; (四) 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拘留 、 审查等时间 , 但尚未被认定有罪的 ,按事假处理 ; (五) 员工请事假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 , 满半天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注 :劳动报酬模式应当按照企业的工资结构进行定义,企业是否能掌握工资发放的主动权,就在这个章节中实现。 福利方面的条款按企业的实际情况描述,好的福利条款是可以达到优化成本的目的。 第五章 薪酬福利 劳动报酬 、 工资支付 、 社保福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追求薪酬体系的简明实用 , 在设计及管理薪酬体系的过程中遵从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 合情原则 , 保障公司均衡发展。 人力成本考虑支付能力 , 严格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符合公司管理控制 , 出勤与报酬对价 , 多做多得,少做少 得,不做不得 , 保障公司减少非必要性的人力成本支出 ; (二) 合理原则 , 符合市场给薪规律。 力争在同区域 、 同行业中薪酬达到中等或中等偏上水平;符合岗位技能估价 , 根据岗位所规定的工作重要性 、 复杂性和。员工手册(攻守兼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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