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协会会员手册-会员手册内容摘要:

、自然、和吉林市室内装饰协会 14 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六条:本协会采取公平、公正、自愿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七条:本协会从事以下业务: 研究吉林市室内装饰协会诚信建设理论、宣传企业诚信建设理念 , 加强行业交流,推动企业发展; 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组织制定吉林市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 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组织评审认证、年检年审,审查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发展与国内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 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促进协会之间、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内、省、市展览订货会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交流,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 、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培训各类人才,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评定室内装饰从业人员技术职称; 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关活动; 1承办吉林市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吉林市室内装饰协会 15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 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研究教学、中介服务、装饰材料、用品生产和经营的团体、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表明申请会员或理事; 经协会秘书处审批; 由协会秘书处授予证书和铜牌。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协会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 建议权与监督权; 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入协会自愿,退协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吉林市室内装饰协会 16 按规定缴纳费用。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和铜牌。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自动退会的在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协会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 除名,并在媒体予以公示。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 不诚信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超过缴纳期限一个季度以上会费的; 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有较严重不讲诚信行为,受到媒体曝光或群众多次投诉属实的; 企业注销者; 违法经营或不诚信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追究会员责任,协会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 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 会的财务报告;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吉林市室内装饰协会 1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大会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同意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筹 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协会会员的入会或终止资格;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对协会人事、日常管理具有任免权。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吉林市室内装饰协会 18 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副会长和副秘书长所在企业同为副会长单位),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对各项工作具体落实, 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或对协会有突出贡献的;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和批准。 会长为本会法吉林市室内装饰协会 19 定代表人,会长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工作准则: 品德正、守法记、有正义和有组织指挥能力; 行为端、理念新、遵守会规,守信守时、热心协会工作。 乐于奉献有能担当,不推卸责任; 大公无私,不利用职权背弃协会的利益为自己谋私利;不怕恶势力,有抵制歪风邪气的胆识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按照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通过的年度工作任务,在会长的领导下 ,在秘书长、各副会长、理事、会员的支持下,负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各项重大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工作准则: 品德正、守法记、有正义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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