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并经全体评委签名确认。 投标人在评标会上澄清时,不能明确解释或解释前后矛盾时, 评标委员会 对投标人作出的澄清将不予采纳。 26. 细微偏差修正 细微偏差是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符合性投标文件虽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及数据,并且修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4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 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于评标结果宣布之前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进行修正,若投标人拒绝修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有效的投标文件,若存在个别计算或累计 方面的算术错误可视为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⑴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 ⑵ 监理费率与概算投资额(中标价) 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通常以 监理费率 为准修正。 评标委员会认为 监理费率 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 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按照上述修正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代表签名确认后有效。 投标报价单位精确到 “ 元 ” ,评标有效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值(招标人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数值按 4 舍 5入进位。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5 条规定,仅对通过符合性审查,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在评审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评 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 2 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 授 予 合 同 28. 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拟 中标人 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须 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招标人 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后, 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 15日内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等书面报告。 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 5日内,未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对招标人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后 3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 发出。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 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将明确招标人对中标人按照 监理 合同要求, 确定 工程 监理费用 、 监理任务 等 内容。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 15 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9. 授标及废除授标 招标人将把 监理 合同授予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仍然可以废除授标: ( 1) 经查实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 2) 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 3) 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 4) 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 依排名次序选择中标候选人 或重新组织招标的方式处理。 中标人 因上述原因 被废除授标,至少将要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 1) 将被没收全部投标担保。 ( 2) 按 招标文件规定, 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若高出弃标人的中标价,其差价部分 视为弃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弃标人应予赔偿。 ( 3) 承担因此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其它损失。 30. 签订合同 招标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日 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文件的受权代表) 共同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现此种情况,招标人在报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下,招标人可以考虑向第二中标候选人授权。 招标人如不按本招标第 条款要求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的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为避免“黑白合同”,在协议书合同双方签署页中要求必须加入下列条款: ( 1)合同双方确认,本 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 2)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 16 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31.履约担保 31. 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3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该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工程结束,经各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7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02) 18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大连市棒棰岛宾馆观海别墅项目组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大连棒棰岛宾馆观海别墅等项目监理 工程地点: 大连市棒棰岛宾馆院内 工程规模: 观海别墅工程,建筑面积约为 2500 平米; 11 号楼工程,建筑面积约为1500 平米;康乐中心工程,建筑面积约为 4000 平米。 总 投 资: 约为 4600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19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 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 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 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 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0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 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 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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