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监理第二次内容摘要:

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 谈判小组 按照第三章“评标 办法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 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定标方式 谈判小组 直接确定中标 人。 评标 结束后无异议,直接确定 资质审查合格且 最终 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为中标人。 若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的最低报价时,则在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下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 采购人 以书面形式 当场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 采购人 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天内,根据 竞争性谈判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采购人 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采购人 造成的损失 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采购人 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采购人 不 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 和不再 招标 重新 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 将重新 招标 :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不含 3 个)的; (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个的; ( 3)经谈判小组评审,否决所有投标的; 大安区瓦高项目区 2020 年度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监理(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 17 (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不再 招标 重新 招标 后投 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 招标。 9.纪律和监督 对 采购人 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 不得泄漏 采购 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 采购人 串通投标,不得向 采购人 或者 谈判小组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对 谈判小组 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 小组 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 确定 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 谈判小组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 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 确定 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 采购 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大安区瓦高项目区 2020 年度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监理(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 1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 一、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 最低评标价法。 在投标文件 满足 竞争性谈判文件 实 质性要求的 前提下 , 谈判小组按 投标人 的 最终报价金额(二次报价低于一次报价的,以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二次报价高于一次报价的,以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从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若出 现两个及以上相同的最低报价时,则在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下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中 标人。 二、 评审 内容及 标准 1 投标函(是否有效)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否有效) 3 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4 承诺书(是否有效) 5 监理大纲(需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制定,是否可行) 6 资格审查资料(需按 竞争性谈判文件 要求内容和格式装订材料,是否符合 竞争性谈判文件 要求) (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表后需附监理资质证书等印证材料) ( 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 ( 3) 20202020 年财务状况表 注:复印的材料必须清晰,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若有关证件正在年审或更换中,应提供相应管理机构的有效证明,若 不能提供则作为无效标书。 大安区瓦高项目区 2020 年度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监理(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 19 第四章 合同协议书 第Ⅰ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鉴于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责任与义务,现就以下事宜达成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 )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总 投 资: 万元 施工工期: 日历日(以施工合同工期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本合同标准条件 ⑤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投标书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监理服务期限 本工程监理服务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义务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期满后 10 日止。 监理服务期限应包括正常施工期 (即施工合同工期 )、施工期延长以及质量保修期的监理服务。 七、合同生效与失效 本合同自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监理服务期限满后、余款付清后失效。 大安区瓦高项目区 2020 年度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监理(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 20 八、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委托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年 月 日 监理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年 月 日 大安区瓦高项目区 2020 年度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监理(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 21 第Ⅱ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监理人”是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 的组织。 ( 5)“总监理工程师”是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持续时间增加、工期延误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 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天”是指工作日。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 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大安区瓦高项目区 2020 年度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监理(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 22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 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 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 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大安区瓦高项目区 2020 年度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监理(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 23 布的建设工程 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 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 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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