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内容摘要:

规范性文件或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 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七条 符合本局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本局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 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本局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第十八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九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 27 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 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 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局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 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土地使用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或者拆除建筑物、没收采矿设备、对个人处以 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28 (二)准予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 ,本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 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五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 5个工作日(行政处罚超过 3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听证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29 第二十七条 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 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 条 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九条 本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溆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监督,做到公开、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监察机构名称 法规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二、管辖权限 (一)法规股 依法监督检查全县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组织查处全县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受县局委托,负责对全县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三、管辖案件种类 (一)土地违法案件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拒不履行土 31 地复垦义务的; 非法占用土地的;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擅自将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1闲置土地的; 1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矿产违法案件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不按规定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 率等资料的,或者采取违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的;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要求,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未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合理综合回收或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和浪费的 ; 1擅自超计划 32 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 1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1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1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1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1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1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变更勘查单位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 2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 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个月的; 2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探明资源储量登记的; 2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压覆资源储量登记的; 2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的; 2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 2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 2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等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五、举报电话: 3222166 33 溆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制度 为了做好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机构 县局成立 “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审理委员会 ” )。 “ 审理委员会 ” 是局内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机关。 “ 审理委员会 ” 由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任正、副主任,相关业务股室的负责人任委员。 “ 审理委员会 ” 下设行政 复议办公室(法规股),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 “ 审理委员会 ” 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审理委员会 决定各项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 决定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请讨论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结果; 决定的行政诉讼事宜。 (二)行政复议办公室 负责起草各项行政复议制度; 34 受理应当由本级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 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本级或者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违反行政复议 法及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以及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复议范围 县局受理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一)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建筑物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拆除违法建筑、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责令交还土地、 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产整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查封、责令停工、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他项权利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 35 许可证的行为不服的; (四)对有关土地、矿产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违法征收财物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保护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 (一)受理 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由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 1)申请人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36 ( 5)属于本级管辖;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审查上述条件后,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并签署意见,经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局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受理。 县局决定受理后,由申请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县人民政府或 市局应裁定不予受理该复议案件。 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应由办案人员审查后草拟《不予受理裁决书》 ,经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查 ,报县局分管领导签批后送达当事人。 (二)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复议办公室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书面审理,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应对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审理。 询问当事人必须制作《询问笔录》。 37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 (一)决定 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经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或者 “ 审理委员会 ” 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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