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破产程序内容摘要: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  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 3以上(包括本数)。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 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 所谓和解,也叫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二)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 (三)和解协议生效的条件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二是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审查后认可。  和解协议生效后,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中止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进入整顿阶段。 二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协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如果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顿 (一)整顿的概念 所谓整顿,是指破产申请提出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破产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为挽救企业,履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按照企业制定的计划和方案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企业走出严重亏损的困境,恢复活力。 (二)整顿的申请  申请整顿的对象,只限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并且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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