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学习)内容摘要:
移交人及监交人员必须在启用表上有关栏目内签名。 5.帐簿启用后,帐页连续编号,帐页不得随意更换。 6.登记帐簿应使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书写字体端正,一般只占 1/2 行宽,不得超出栏宽。 7.帐簿登记错误,不得涂改、填粗、挖补、不得用药水、涂液等消除字迹,应采用红笔划线更正法进行订正,并加盖更正人员私章。 8.各帐户月末余额,应在帐页“借或贷”栏内注明方向 ,无余额的帐户,应注财务管理制度 18 明“平”,在余额金额栏内采用“θ”表示。 9.记账应逐行连续记录,不得跳行记录,不慎发生跳行,应在空白行摘要栏注明“此行空白” ;只是金额部份有空白行的,划对角蓝线注销;整页空白只需在首行摘要栏注明“此页空白” ;年终结账后,在“结转下年”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以下空白”。 10.每笔记录的日期、编号、摘要等项目,应按记帐凭证有关内容填写,不得空白或以“〃”代替;每页及月初的第一笔记录应注明月份,其余可只填写日期;如凭证编号或摘要与一笔记录完全相同,可写“同上”字样。 11.每一张账页登 记完毕,应结出月初至本页末的余额及发生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首行的金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 12.汇总登记帐簿,摘要内容按所汇总的记帐凭证起止日期或编号填写。 13.各明细账户每月定期结帐,结计余额及发生额,并在摘要栏分别注明“本月合计” 、“累计” ,并在下面划单红线;年终填列全年累计发生额,摘要栏注明“本年合计”。 14.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应逐日记帐并结出每天帐面余额,月末结计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年终结计全年累计发生额。 15.总帐帐户应按月结计发生额和余额,摘要栏注明“ 本月合计” ;年终应结计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摘要栏注明“本年合计”。 16.年终结帐划双红线,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 下年度新开账时,在各帐户第一面首行余额栏填写上年余额数,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 17.年终转新帐完毕,应将本年度帐簿装钉成册、归档,连同所有会计档案一并定期调回总公司统一保管。 18.采用电算化核算的单位,应当确保和维护程序的安全,保证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发现错帐应当通过“红字更正法” 、“补充更正法”予以纠正,不得随意改写前期的错帐。 实行每周备份,定期打印帐薄、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 ,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以整理、归档。 第二十 五 条 会计离任交接: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否则严肃追究 分公司总经理 和监管人员的工作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成 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管理制度 19 承担连带责任。 2.接交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 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 章 现金、支票簿(已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软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财务中心指定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5.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点收。 现金根据会计 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帐簿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查清并提交书面说明。 商品的结存数应与总公司保持一致,并进行实地清点。 帐帐、帐实不一致时,由移交人员查明原因。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帐户余款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帐、余额与总公司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与总公司有关帐户余额及客户之余 额核对相符。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对于财务主管的移交,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或书面说明。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欠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财务管理制度 20 一份,存档一份、监交部门一份。 8.接替人员应当继 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9.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 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 章 银行帐户的管理 第二十 六 条 资金管理 1. 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公司当天所有现汇收入必须于当天下班前存入收款专用帐户,并于第 2 天汇往总部指定帐户;分公司所有 开支从 支出 专户直接支付或提取(具体货款汇划要求和费用开支要求依照分公司与当地银行签订的帐户清算和监管协议执行)。 2. 分公司开立银行帐户需报 总公司财务中心 审批;分公司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为方便客户和业务运作,各省分公司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向 总公司财务中心 申请在其他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3. 分公司实现业务分帐核算,分公司需相应设立收专户和 支出专户 各一个;所有共同性费用统一在 支出专户支付。 4. 出纳必须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登记台帐完整记录承兑汇票的收取、背书;出纳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盖章背书给总公司,并及时在办好签收手续后采用特快专递或让人带回 财务中心 ;财务人员按应照当地开户银行核定的储备现金额度 储备现金,但最高不得超过 5000 元。 5. 分公司出纳必须登记 分公司 每笔货款收入; 分公司 业务人员 必须于每星期结束后三天之内(遇星期天可顺延一天)将上星期未上缴货款向分公司出纳核销完毕。 6. 以 分公司总经理 个人名义开设的分公司备用金存折统一由会计负责保管,并由会计登记该存折的所有收支台帐,存折的支取和存入由出纳负责;财务主管需定期检查督备用金帐户收支情况。 7. 出纳应于每日结束后编制并报送 分公司总经理 和财务主管各一份 资金收支及费财务管理制度 21 用日报表 向其报告资金收支、结存和费用发生情况。 8. 严格禁止性事项: 分公司不得截留或挪用货款。 分 公司不得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分公司不得动用收款帐户资金。 分公司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开出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分公司不得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二十 七 条 印鉴管理及开支审批程序 1. 分公司需刻制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 章 发票专用 章 分公司负责人(营业执照)私章 分公司负责人私章,分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报经 财务中心 审批后方可刻制。 上述印章全部由分公司财务妥善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上述印章不得借于其他人员携带外用,如因特殊情况确信带出外用的,报经分公司财务主管同意后,由财务主管亲自或指定财务人员带出使用。 2. 分公司银行帐户预留印鉴为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分公司 负责人(营业执照) 私章;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使用; 分公司负责人(营业执照)私章 发票专用章及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使用。 分公司公章由分公司财务主管保管使用。 3. 分公司所有的费用开支必须经过适当审核及审批后方可开支。 财务主管按照分公司财务制度或其他规定进行审核,对 于不符合规定或制度的开支,财务主管有权拒绝付款或向 财务中心 汇报情况; 分公司总经理 为审批人,具体的审批程序如下: 对外付款:申请人填写 用款申请单 ―― 部门负责人 ―― 分公司总经理 签名 ――财务主管审核 ―― 出纳付款(出纳开出支票或汇单,加盖 分公司负责人(营业执照)私章 ,再由财务主管加盖财务专用章)。 日常费用报销:报销人在费用单据(发票、收据等)上签名 ―― 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总经理 签名 ―― 财务主管审核 ―― 出纳报销。 (注:业务费报销标准参照财务中心 专项规定) 第 二十八 条 备用金管理 1. 分公司所有人员备用金在当地分公司借 取(在总部仍借有备用金的人员应尽快还清备用金借款,转在分公司借取备用金);分公司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归还其财务管理制度 22 借取的备用金; 分公司总经理 对分公司备用金借取进行控制,并对其后果进行负责;如分公司人员未还清备用金而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损失部分扣罚分公司工资总额或奖金。 2. 分公司人员备用金借款标准如下: 分公司总经理 、财务主管和编内业务员不得超过 5000 元,编外业务员、出纳及会计不得超过 2020 元,司机不超过 1000 元,一般分公司办公室人员及未满 3 个月试用期的业务员不得借取备用金;出纳在报销差旅费用时应根据个人的备用 金借取情况进行控制,如已超过备用金限额,则出纳需强制返纳。 3. 备用金借取手续:借取人填写 借款借据 ――― 部门负责人 ―― 分公司总经理 审批 ――― 财务主管复核 ――― 出纳借出备用金(借取人需签收)。 第 二十九 条 大额开支财务审批制度 1. 分公司除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笔、色带、晒鼓、纯净水等之外的其他办公及固定资产设施如汽车、空调、冰箱、电视、橱具、饮水机、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沙发、椅凳、电话等大额固定设施均需报请总部审批后方可购置;分公司装修费用、办公和住宿租金也均需报请总部审批后方可与对方订立合同;以上设 施购买及费用开支审批程序如下: 分公司申请 ―― 分公司财务主管审核 ―― 人事行政部审核 ―― 财务 中心备案。 第三十 条 货款结算方式: 1. 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均可接受)。 2. 支票转帐或电汇;对于现款现汇客户,分公司应向开户银行确认资金到帐情况;对于信用客户,分公司在发货前应确认控制在信用额度之内。 3. 现金结算,原则上应提请或协助客户将现金存入或汇往分公司指定收款帐号;特殊情况可由出纳直接收取,但必须出具现金收据(现金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作为客户服务专员开单凭证,客户和出纳各留存一联)。 第 七 章 客 户及往来帐项的管理 第三十 一 条 客户档案资料的建立: 1. 分公司财务(无财务由统计负责)建立专柜的管理档案并且及时更新。 财务管理制度 23 2. 建立应收账款的帐本,反映分公司与客户往来的详细记录。 第三十 二 条 应收账款管理: 应收账款的范围包括已开票及未开票两部分。 分公司会计(统计)每月必须向 分公司总经理 提供应收账款月报表、未开票报表、开票未回款统计表。 分公司会计(统计)每月必须向 分公司总经理 提供应收账款、未 开票的分析。 分析的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周转天数、应收账款、 未开票的帐龄分布情况及构成比例、本月已到期未 收回应收账款、或未开票的原因分析、解决的方法。 未开票的时间从商场结算期结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45 天;应收账款回款时间从开出发票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 15 天。 现任 分公司总经理 收回前任 分公司总经理 的应收账款计入现任 分公司总经理的回款业绩考核。 应收账款坏帐:经多方追收证实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 ,填制“应收帐款欠款跟进表” ,交总部批示后分清责任并移交公司法务部处理。 处罚细则: ① 分公司总经理 对在任期间产生开票未回款及 未开票 的及时回收负全部的责任。 未开票 的时间从商场结算期结束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45 天, 每超出一天扣 分公司总经理 50 元。 应收账款回款时间从开出发票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 15 天,每超出一天扣 分公司总经理 50元; ② 分公司总经理 在离任审计前负责跟进在任职期间产生的开票未回款及未开票 的回笼;否则,除扣除绩效考核分外视情况的严重性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处罚。 ③ 分公司总经理 在任期间产生的应收帐款如因客观原因(如商场倒闭)产生的坏帐损失, 分公司总经理 承担至少因造成实际损失的 10%。 ④ 分公司总经理 在任期间产生的应收帐款并且催收不力而造成的坏帐损失负全部的责任,对当事人除责令其赔偿外,公司保留追诉的权 利。 造成的损失从其工资、绩效工资和提成中弥补。 ⑤ 分公司总经理 对前任责任人遗留的应收帐款故意放弃追收或催收不力财务管理制度 24 造成的坏帐损失公司将视情况的严重性追究现任 分公司总经理 的责任。 第 八 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 三十 三 条 资产的定义: 分公司的各项有形资产根据其价值大小、所用年限以及资产取得方式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两。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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