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内容摘要:

枪、爆炸、绑架和重大金融诈骗、盗窃等案件; (六)发生重大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窃(泄)密、计算机网 络犯罪等案件; (七)高管人员叛逃、出走、离岗、非正常死亡或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发生 500 万元以上诉讼案件; (九)发现 500 万元以上投资亏损; (十)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影响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 (十一)系统升级、系统改造,以及发生影响业务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 (十二)发生集中假币爆发事件或营业网点一次性堵截 30张以上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图案的。 (十三)其它重大事件。 上述事件发生后,应即发即报,并于 3 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二条 银行业机构发生重大信贷风险事 件时,应及时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三条 证券业机构在对 ⅩⅩ 辖内拟上市公司开展上市辅导后,应及时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四条 保险业机构发生财产损失 5000 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 3000 万元以上时,应及时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 — 8 — 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后,应及时报告压力测试结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应按统一的格式(见附 3)进行说明和介绍,内容包含以下要素。 (一)重大事项陈述; (二)出现重大事项的原因; (三)上级机构(控股 公司)的决策或反应; (四)对重大事项的分析和预测; (五)有关部门的态度和社会公众的反应; (六)对人民银行的要求或建议;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报告重大事件应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大事件报告单》(见附 4)。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 ⅩⅩ 辖内各分支机构在接到金融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事项进行分析,随时保持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并依照职责权限,及时解决问题,同时上报上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出现其它问题的,人民银行 ⅩⅩ 辖内各分 支机构可以运用下列管理措施,督促纠正。 (一)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 ⅩⅩ 辖内各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在实施综合执法检查中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 9 — (二)约见谈话。 人民银行 ⅩⅩ 辖内各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本制度执行情况,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 (三)培训考试。 人民银行 ⅩⅩ 辖内各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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