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新实践强化班专业方向课程的成绩。 11. 修完创新实践强化班专业方向的学生,毕业时仍按主修专业发给“毕 业证书”。 12. 修 读 创新实践强化班专业方向的毕业班学生,若符合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 八 年八月修订 — — 17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是教育部组织实施的“质量工程”和我校推进创新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 [2020]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 [2020] 20 号)和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工校发 [2020]48 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基于“ 时间上留有余地,空间上 保证 场所,机制上 彰显 自由 ” 的 思想 , 以“问题探索和课题研究”为核心,推进创新人才培养的文化建设, 培养具有 创新精神和 创新实践能力的 精英 人才。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载体是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项目分为国家级、校级和院(系) 级共三级。 第四条 项目由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设计和自主开展研究工作,以“研究过程”为主,强化实践能力和个性培养,兼顾“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行校级和院(系)级两级管理。 第六条 校级管理由“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简称“组织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 组织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 资产管理 处、财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及 创新实验学 院有关 负责人组成。 组织协调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制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指导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与实施,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2. 负责审批国家级和校级项目,并确定经费资助额度; 3.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组织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 — 18 担任。 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和校级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评价和总结; 3. 定期检查院(系)级项目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 条 院(系)级管理由院(系)“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 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担任,成员由主管科研、 资产 、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指导教师组成。 该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 负责本院(系)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宣传、发动、申报和评审; 2. 向学校推荐国家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候选项目; 3. 检查和监督本院(系)大学生所承担的国家级和校级项目的执行情况; 4. 组织专家评审、检查、监督、验收本院(系)大学生承担的院(系)级项目,并向学 校提交评价和总结报告; 5. 向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及指导教师,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研究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有余力、学习成绩排在专业前 50%,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的大学本科三年级学生。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学校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原则上每年指导的项目不得少于一项,接受的大学生不得少于一人。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初, 确定了研究课题和指导教师的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送项目申请人所在院(系)。 第十二条 各院(系)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国家级和校级项目的候选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院(系)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网上公示,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 — 19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注重项目的创新性、现实性、可操作性及应用性。 第五章 项目 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提交项目执行承诺书,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各项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半(五年制学生可以为两年半)。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所有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实验管理费。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审核: 1. 变更项目负责人; 2. 3. 4.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负责人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完成,并由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仪器装置、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提交结题报告书及有关研究成果; 2.已经归还所借用的房间、仪器设备、 工具、资料等; 3.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清楚。 第二十二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 800 元以上)必须办理校产,产权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 — 20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和校级项目经费由组织协调委员会代管,院(系)级项目经费由工作委员会代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项目生均资助经费不低于 1 万元,校级项目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 2020 元(数学、人文、经济、管理类每项不超过 1000 元),院(系)级项目由工作委员会自行确定,每个项目资助 经费原则上不超过 1000 元(数学、人文、经济、管理类每项不超过 500 元)。 鼓励指导教师利用科研经费资助大学生开展创新性实验,对有导师经费配套的项目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 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 50%。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调研费等必要开支,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由指导教师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八章 奖励政 策 第二十八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第二十九条 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获得 3 个 个性课程 学分。 第三十一条 对在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达到免试推荐研究生基本条件的,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可适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项目进展和个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审批,可优先选学与项目有关的部分课程。 优秀学生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或实验课,但必须参加课 程考试。 第三十三条 项目指导教师依据指导的项目数计算工作量,每年每指导一个项目相当于指导一个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量(按 100 小时计)。 第三十四条 鼓励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指导教师在评职和考核时可视为并列第一作者。 第三十五条 教师所指导的项目参加高水平的科技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学校给予奖励。 获得国家级特等奖的奖励指导教师 10000 元 /项,获得国家级— — 21 一等奖的奖励指导教师 5000 元 /项,获得国家级二等奖的奖励指导教师 2020 元 /项。 第九章 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三十 六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项目沙龙、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形成辐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编印出版大学生优秀科研创新成果集,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 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 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 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4. 无 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 〇〇 八 年 八 月 修订 — — 22 大连理工大学 关于学生代表学校 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各级各类学生比赛的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适用的比赛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正式主办,经学校同意,并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教学、科技 、体育、文化艺术等类比赛。 二、学校有关部门在组队参加训练和比赛前,应将比赛的主办单位、比赛内容、比赛时间、训练计划、队员名单等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并经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或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备案。 对于在考试周内进行的非重要比赛,原则上不予同意。 未办理申报手续而参赛的项目不视为本规定所指的比赛。 三、学校有关部门在选拔参赛队员时,应考虑学生的学业状况,不得因参加训练、比赛而影响正常学业;学生也应根据本人的学业状况决定是否参加训练和比赛;原则上不允许一名学生同时参加多项比赛。 四、对于长期参加集 训的代表队(需经学校批准)队员,每学期可免修 2 学分的选修课程;对于临时组队参赛的代表队队员,由组队参赛部门提出需要免修的学分数(不超过 2 学分),报教务处审批。 免修成绩以该队员所在班级的平均成绩记载。 五、比赛时间(含赛前二天和赛后三天)如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参加二次考试或免费重修。 免试、二次考试或重修名单由参赛组织部门提出,报教务处批准。 六、取得优异成绩的代表队主力队员,可根据比赛成绩对比赛学期三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以下公式折算,替补队员系数降一等,但最高不能超过 95 分。 记载成绩 =考核成绩 R,其 中系数 R 根据竞赛成绩取值如下: 1.按照获奖名次公布的竞赛,系数 R 取值如下: 国家级比赛前三名 R= 国家级比赛前六名或省级比赛前三名 国家级比赛参赛、省级比赛前六名或市级比赛前三名 2.按照获奖等级公布的竞赛,系数 R 取值按照附表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参加竞赛课程成绩乘系数 R 取值表 》执行。 3.附表中未列入的竞赛,系数 R 取值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4. 乘系数课程必须为理论课 程或与比赛项目相近的实践环节,三门课程总学分不超过 6 学分。 — — 23 5. 对于以组为单位参加的比赛,原则上不超过 3 人,并在比赛前确定主力队员,超过 3 人的系数总和以 3 人计算。 6. 同一比赛、同一项目在不同学期参加的,学生可选择任一学期课程乘系数,若后一学期获奖系数小于前一学期,则后一学期的课程乘以前一学期获奖系数。 7. 同一比赛要以组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办理时间为比赛成绩公布的下一学期 第一 周,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8. 教务处在开学后 第三 周对乘系数学生的获奖项目、等级、乘系数课程、系数及成绩予以公示。 七、参加训练 和比赛学生的成绩处理,由教务处按本规定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对弄虚作假的学生,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规定 》予以处分,并取消所更改成绩。 八、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和行为积分,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即参赛学生申请课程成绩乘系数获批准后不能再申请课程免修和行为积分。 同一学期参加多次竞赛系数 R 取最大值,不能重复计算。 九、学校特招体育运动员的成绩管理,按《大连理工大学体育比赛运动员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十、本规定仅适用于 本科生 ,研究生参加比赛按研 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 2020 年 9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竞赛。 十二、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 〇〇 八 年八月修订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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