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办法内容摘要:

总结和推广矿区治安保卫工作先进经验。 (六 )、制度规范内容 加强安全 保卫工作,要定期对矿重点部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各种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针对冬夏两季发案率高的特点,保卫科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案情、事故易发生地点进行检查,督促值班人员、门卫认真负责,加强巡逻,对发现的可疑人员,认真盘查,将事件控制在最低范围。 在节假日期间,在加强普遍安全检查的同时,定时或不定时的采取突击安全检查,对进入我矿的可疑车辆及人员进行盘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夜晚值班人员、门卫要认真负责,不定时地对矿各个部位进行巡逻检查,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发现重大问题 ,立即上报科值班领导或矿调度室予以处理。 第 十三 条 矿区 门卫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区门卫管理,有效改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骆驼山煤矿单位。 (一 )门卫上岗人员按规定着装,不准警便混穿、警容不整;举止要端庄,说话要文明,接待要热情,搞好室内外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爱护责任区内公共财产。 (二 )门卫执勤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做到当面交接,对班中的各项事宜及当班时发生的情况,处理结果交接清楚。 11 (三 )门卫执勤人员在工作中做到不 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岗上不睡觉,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值班室,不准酒后上岗、岗上饮酒。 (四 )门卫执勤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科内各项规章制度,无出入证手续的各种车辆与可疑人员严禁出入 我矿 ,严格检查出入 我矿 的各种车辆、行人、摩托车箱、手提包,并做好登记记录手续,保管好堵获物品,严禁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五 )门卫值勤人员严格执行站岗制度,每天早六点四十至七点为站岗时间。 站岗时要保持立正或跨立姿势,不许与他人闲谈。 遇到上级部门领导和矿、厂主要领导,出入大门时必须立正敬礼。 (六 )门卫执勤人员要做到严禁任何流 动小商小贩以及非法收购人员进入矿、厂区及办公室区域。 (七 )门卫执勤人员要忠于职守,对监守自盗、里应外连盗窃矿山物资者,从严从重处理,性质严重者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 )门卫执勤人员在当班期间,发现偷盗、拿摸、损坏公物或偷运转移盗窃公物嫌疑人,不追捕、不扣押、不报告,私自处理盗窃嫌疑人的,一切后果由当班责任人负责承担。 (九 )门卫执勤人员因对工作不负责任从大门流失出去矿山物资的,一经发现将给予当班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 十四 条 办公楼门卫保卫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区门卫管理,有效改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仅适用于骆驼山煤矿。 (一 )值勤人员上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整洁,不准警便混穿,使用文明语、热情接待,搞好值班室内外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爱护责任区内的公共财产。 (二 )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进入办公楼的来访人员进行详细登记,遵照请示制度,维护好办公楼内的正常办公秩序。 12 (三 )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必须在登记本上填写清楚当班时发生的情况并及时处理结果,把遗留问题交代清楚,双方在交接本上签字,禁止不交离 岗、不接上岗。 (四 )值勤人员在工作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擅自调班、不串岗、不脱岗、岗上不睡觉,严禁与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不准酒后上岗、岗上喝酒。 (五 )按照科内管理制度,门卫执勤人员要做到严禁衣着不整人员进入办公室。 (六 )执勤人员在岗期间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办公楼内外要经常进行巡视检查,确保办 (七 )楼内不发生物品被盗事件,确保办公区域的安全。 (八 )执勤人员在当班期间,负责管理好进入办公楼责任区内的各种车辆停放工作,保证各种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 第 十五 条 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为确保 矿区的安全,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有效 实行外来人员登记 管理 , 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骆驼山煤矿。 (一 )统一印制外来人登记簿。 登记的内容为姓名、年龄、单位、事由、进入时间和离开时间等。 (二 )对于正常入内的外来人员予以放行,非正常入内的立即阻拦。 (三 )对进入办公楼的外来人员登记后,用内线电话询问被访人员是否接待;如被访人员拒绝接待或本人不在,要阻止其进入。 (四 )遇到可疑情况,要设法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果断处理。 第 十六 条 单位来访、外来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矿区的安全,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外来车辆管理,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 13 于骆驼山煤矿。 (一 )外来车辆进入 我矿 ,需接受门卫安全检查,司机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外来机动车辆登记薄》,由门卫指定车辆停放处。 (二 )进入 我矿 内的车辆需按《 我矿 内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三 )送设备和材料等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次进入矿(厂)车辆由相关人员领入。 (四 )出租车禁止进入 我矿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放行。 (五 )物资运输车辆在厂里行驶必须防泄露、防粉尘飞扬、防散落。 (六 )车内载有物资设备的,出 我矿 大门时,须出示矿调度出具的出门证,特殊情况(重要物资、设备等)还必须出示由分管领导签字的书面材料,门卫人员核实清楚后方可放行,并由门卫存档。 第 十七 条 巡逻保卫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区安全防范,有效预防、制止无关人员进入,防范违法犯罪分子破坏偷窃活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骆驼山煤矿。 (一 )巡逻值勤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酒后上岗、不岗上饮酒,按时参加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外出巡逻执勤时,要按规定 统一着装(特殊情况除外),对在工作中不按规定着装,发生意外的事故责任自负。 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件时要做到及时请示汇报科领导。 (三 )在巡逻堵卡中对截获拿摸、偷盗矿山物资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谈话笔录和物品的详细登记。 (四 )在巡逻堵卡中,对截获的物品要如数上交科内,不得私自处理。 (五 )在巡逻时,发现嫌疑车辆及人员对其不继续盘查、追捕、扣押、汇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当班人责任。 (六 )巡逻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路 14 段经常进行巡视检查和堵卡守候,对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要详细记录清楚。 第十 八 条 治安巡逻制度 为加强矿区安全防范,有效预防、制止无关人员进入,防范违法犯罪分子破坏偷窃活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骆驼山煤矿。 (一 )实行昼夜 24 小时巡逻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让他人替岗,严禁进行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 定时对自己负责的范围进行巡逻,细致地检查每一个角落。 认真做好巡逻记录。 (二 )值班巡逻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漏岗,不脱岗,保证值班巡逻工作正常、连续运转。 未处理完的当班事务,要给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三 )做好全天 我矿 的巡逻工作,特别加强对 我矿 重点部位的巡逻查看。 下班时间巡逻,要注意查巡各楼层、各部室的门窗、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公私财物不受损失。 白天巡逻的主要任务是维护 我矿 正常秩序,清理 我矿 内的无关人员,严防社会闲散人员及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入内。 夜晚巡逻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好各重点要害部位的公共设施、财产和物资的安全,保护好员工宿舍区、生活区的安全。 在巡逻中,密切注意盘查、询问各种可疑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科领导。 (四 )值班巡逻人员必须 具备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会妥善处理本岗位的险肇事故,会报警。 (五 )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危险时刻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人员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处理,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保卫科及有关领导。 (六 )随时完成矿、科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 )对在值班巡逻期间擅自外出、玩忽职守,发生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我矿将追究其本人责任。 15 第四章 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检查与考核标准 第十九 条 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考评奖惩制度 为 加强骆驼山煤 矿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 我矿 治安秩序,保护职工 人身 和单位安全,预防各类案件和 火灾 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炭生产加工和其他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国家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乌海能源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骆驼山煤矿所属单位 (一 )根据“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各区队(科部室)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综合治理的责任人。 (二 )综合治理办公室 要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各区 队(科部室)的实际情况, 要求各单位 对机关、要害及重点防火部位、财务室、炸药库、油库、物资库、文件、资料、档案、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电脑、广播影像器材、精密仪器等贵重物品;公寓楼、联合建筑班中餐,废旧物资回收、门卫、巡逻、值班、存车处等内部治安复杂场所,进行管理监督与检查,并相应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三 )做好单位内部“三类”人员,轻微违法行为人的帮助教育、转化工作,及时调解职工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容易激化矛盾的事件及时做好疏导教育、消除矛盾、保障安全。 (四 )综 治办公室 负责对矿所属各区队(科部室)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区队(科部室)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违反企业内部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的区队(科部室)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 )凡发生在骆驼山煤矿所属单位内部违反综合治理行为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六 )违反内部治安综合治理的处分、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留用) 16 经济处罚:内部罚款、降级 赔偿:赔偿额为损失的全部,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原值的百分之三十,一次 偿付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偿付,但不得超过半年。 对所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的,区队(科部室)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各区队(科部室)内部发生重特大案件、重特大事故,当年不允许评先进文明区队(科部室)。 (七 )对内部治安综治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区队(科部室)领导、保卫人员、综治人员、职工给予奖励。 骆驼山煤矿综治考核组每年根据考核评比,对各区队(科部室)综治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区队(科部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八 )有下列违反炸药、雷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 后不按期整改的,对各区队(科部室)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爆炸物品: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存放、运输、装卸、使用保管,销毁各个环节,不执行管理规定,乱存、乱放、乱借的;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不设专库、专柜、专人保管;性质相抵触的不分室存放;不采取防爆、隔离、密封,严禁烟火措施;库房、门窗不坚固、无防盗、防火、报警设施的; 其他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的。 (九 )有下列违反物资库、炸药库、油库、要害部位、 防火部位、贵重器材,精密仪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火险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区队(科部室)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批评教育、警告或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仓库无防护措施,门窗不坚固、无防盗报警装置、无防火器材的; 携带火种或无关人员随便入库,管理人员离库不关窗、不锁门、不切断电源的; 17 应该入库的物资露天堆放的; 缺少严禁烟火、非有关人员不得入内的警示标示的; 门卫、夜勤人员、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出入检查、登记制度的; 贵重物品 、精密仪器、稀有金属材料无专人管理,房屋、门窗不坚固、无防盗报警设备的; 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部位,不制定应急方案的; 私自将库房物资送给他人的; 其他违反各种仓库、贵重器材、精密仪器管理规定的; (十 )有下列违反公寓宿舍、班中餐食堂、联合建筑浴室、治安管理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对区队(科部室)和直接责任人处以 500 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将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带进浴室、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的未造成后果的或被管理人员发现而不加制止的; 将雷管、炸药存放在更 衣箱、工具箱等其他不安全场所未造成后果的,如造成后果的从重处罚; 现金贵重物品存放在更衣箱内的; 公寓宿舍,容留外人住宿、男女混住、卖淫嫖娼、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 公寓宿舍、班中餐食堂、联合建筑楼 ,不配备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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