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内容摘要:

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 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 9 —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 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 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十九)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第十九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营业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 10 —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营业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中所提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 10 个工作日以内,含 10 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 1 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 3 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 3 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报告主体 我行总、分、支行三级均为报告主体。 各营业机构是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收集点,对符合报送条件的信息,各机构应按规定及时逐级报送至主报告行,并按规定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当地外汇管理局。 分行为主报告行,主报告行负责汇总辖报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后,按规定向 总行和有关机构报告。 总行营运部负责汇总全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并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二十二条 报送方式 通过我行反洗钱监测分析报送系统以电子方式进行报送。 第二十三条 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 (一)大额交易的报送 — 11 — 大额交易由营业机构于交易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我行反洗钱监测分析报送系统报送至主报告行。 主报告行汇总辖报行大额交易信息后,在交易发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我行反洗钱监测分析报送系统报送至总行。 总行营运部汇总全行大额交易情况,在交易发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 分析中心报送。 (二)可疑交易的报送 可疑交易由营业机构于交易发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我行反洗钱监测分析报送系统报送至主报告行。 主报告行汇总辖报行可疑交易信息后,在交易发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我行反洗钱监测分析报送系统报送至总行。 总行营运部汇总全行可疑交易情况,在交易发生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含总行本部)对发生的支付交易,经过分析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以纸质文件附相关附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逐级报告至总行营运部(总行营运部负责报送总行反洗 钱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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