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七法规清理制度内容摘要:

多种多样。 《 行政处罚法 》 的出台就是为了治理这种乱设处罚问题 , 规范行政处罚的运作。 所以该法在其附则中要求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 , 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 , 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 , 在1997年 12月 31日前修订完毕。 根据这一要求 ,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 地方人大及其政府对各自法规 、 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的工作。 “ 截止 1997年 11月 , 仅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共修订规章 1570多件 , 废止规章约 1200多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修订规章 210多件 , 废止规章 30多件。 ” ( 刘莘主编: 《 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0年版 , 第 176页。 ) 专项清理的优越性在于针对性强 , 能够集中时间和力量解决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问题 , 使得各种法规范性文件关于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问题达到高度统一与协调。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 笔者认为 , 建立我国规范化的法规清理制度应当采用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式 , 定期清理一般以一年为时限 , 各立法主体确定一年的某阶段时间为法的清理工作时间 , 制定法的清理工作计划与目标 ;专项清理可以每年确定某一方面的内容为重点 , 比如行政处罚 、 涉外经济法规 、 税收等。 法规清理机制 法的清理机制,“就是立法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是否继续有效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机制。 ” (刘莘主编: 《 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0年版,第 174页。 )法的清理机制包括这样一些内容:法的清理主体、法的清理权限以及法的清理程序等。 法的清理主体 一般来讲,法的清理遵循着“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即是说,法规范性文件是由什么样的立法主体制定出来的,对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清理工作也应当由其来完成。 这也就说明了,法的清理行使立法职权的活动。 只有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立法职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法的清理工作,不是说其他主体就能拥有对冲突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权限。 法的清理主体也就是立法主体,那么法的清理活动是否可授权其他主体代为进行呢。 既然法的清理活动也是立法活动的内容,国家对立法活动的授权行为作出了许可的规定(虽然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法的清理也可以授权其他主体来完成。 因此,立法主体或其授权的主体都可以进行法的清理活动。 法的清理权限 既然法的清理活动是一定的立法主体或授权主体才能进行的活动,也就说明了法的清理活动是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的。 立法主体或授权主体进行法的清理活动的权限也就是仅限于立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前面说了 “ 谁制定,谁清理 ” ,清理的法规范性文件范围也就仅限于其所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对于授权主体来说,其所进行法的清理活动是在其授权范围内,比如说对某些方面的或某些内容的法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非有授权,超出自己有权制定的法的范围而清理别的立法主体所立的法,即为越权。 尽管存在不同位次的关系,并不能说上位法的主体发现下位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就行使法的清理权限,将下位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 这是不可以的。 假如出现这样的情形, 《 立法法 》规定了一些诸如备案审查机制、改变或撤销机制解决这种情形的法的冲突。 上级立法主体认为下级立法主体须进行法的清理时,有权责成或要求其抓紧清理而不必自己代替其清理,如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要求省级政府清理政府规章而不必代替后者清理,省级政府有权责成其所属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清理政府规章,但不必代替后者去做。 (三 )法的清理程序 法的清理活动也是一项立法活动,因此,法的清理程序也须遵循立法活动遵循的一般或基本的程序: 第一、法的清理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属于特定的主体,。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