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知识讲座内容摘要:
程序,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a、若正式处罚决定在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上没有变化,而对违法行为的程度作了减小或减轻了处罚结果,则无需再次告知。 b、若对原告知的违法事实有了扩大,或有了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或重新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或加重了拟处罚结果,均应再次告知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 行政处罚法 》 规定,对几种较重大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这几种行政处罚是:(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 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等。 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较大数额的罚款,其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权力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这类规定一律应予以公布。 ( 《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 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0元以上的罚款。 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应当怎样认定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二章是对于公民和自然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四节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既然个体工商户在 《 民法通则 》 中被放在了公民和自然人这一章中进行规范和调整,可以认为在民事法律中个体工商户是公民性质。 《 民法通则 》 的规定也适用于行政执法。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个字 [2020]第177号答复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 因此,我们应当认定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为公民或个人。 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告知听证问题: 《 行政处罚法 》 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这是一条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其中没有提及没收违法所得。 如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就没收违法所得要求举行听证怎么办。 案例: 2020年 9月,某市工商局在执法时发现,某某公司在加工生产男女系列服装时,将 “上海 ”产地标识佩挂在其服装上。 共生产伪造产地的服装 50395件,获取加工费价税合计 80万多元,扣除税款为 68万多元。 同月 20日,该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错误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68万多元。 某某公司认为,市工商局在没收其68万多元财产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但市工商局认为, 《 行政处罚法 》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都没有明确要求对 “没收违法所得 ”举行听证,而且在处罚作出前,已经听取了某某公司的申辩。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当地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 9月对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 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 认为虽然 《 行政处罚法 》 在听证程序部分没有列举 39。 违法所得 39。 ,但没收违法所得 68万元确实属于 39。 较大数额 39。 ,且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重大经济利益,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正是立法的本意。 于是,以该案未举行听证为由,判决撤销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我们应当怎样理解呢。 《 行政处罚法 》 第四十二条规定主要是从罚种上划定听证适用范围的,同时列举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几个罚种。 凡法律采取列举式规定的,都不可能在法条中对所有同类的需要规范的事项一一罗列出来。 因此,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影响比较大的其他也需要听证的一些罚种,就使用了 等 字来表述。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罚种,显然包含在这条规定的 等 字里面,故属于听证适用范围。 但是,并非所有的没收违法所得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它与罚款听证一样,应当有数量上的限制,且以 较大数额 为条件。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所指向的对象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即罚款是剥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而没收违法所得是剥夺当事人的非法收入,但是,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都属于财产罚,都以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利为目的,两者具有相似的法律影响力。 据此,我们认为,应当参照罚款听证的数额标准来确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听证条件,如果属 较大数额 ,听证则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义务,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五、关于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 38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行政执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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