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宣贯材料doc内容摘要:

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的复查完成时限作了规定,以尽可能不延长招标时间。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177。 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复查结论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 21 大于177。 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日不足 15日的,应适当延长。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中华人民工程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控制价的重新公布,也是一种澄清和修改,因此,本条规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 7 章 工程量清单报价 本章共 2 节, 14 条。 与 09 规程相比,对章节构成进行了调整,增加了 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投标报价 的原则 和 投标人填报单价合同的注意事项 ,将不可竞争费用和企业成本调整为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工程成本。 一般规定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本条为新增 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编制,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合同价款方式、风险范围及幅度,自主确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 22 机械单价、管理费、利润和约定的风险费用,并按规定计取规费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提出报价。 管理费、利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本条为调整条文,原: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 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合同价款方式、风险范围及幅度,自主确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管理费、利润和约定的风险费用,并按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提出报价。 管理费、利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本条为调整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原则。 依据规范强制条款。 原 规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本规程 将成本定义为工程成本,而不是企业成本,这就使判 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因为: 1. 工程成本包含在企业成本中,二者的概念不同,涵盖的范围不同。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以施工企业成本来判定单一工程施工成本对发包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发包人需要控制和确定的是其发包的工程项目造价,无须考虑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成本。 3. 相对于一个地区而言,一定时期范围内,同一结构的工程成本基本上会趋于一个较稳定的值,这就使得对同类工程成 23 本的判断有了可操作的比较标准。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但允许投标人增补的总价措施项目除外。 本条为调整条文,增加了“序号”。 编制与复核 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本条为新增条文,进一步明确规定综合单价包括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投标人应考虑供应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供货地点等因素。 材料按招标人给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设备费不计入投标报价。 本条为调整条文,增加了招标人供应设备时,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算综合单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最主要的是确定综合单价,包括: 1. 确定依据。 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 措施 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 24 时应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工程 量 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 3. 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 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 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总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程规定计算;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报价。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可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增补措施项目,并按本规程规定编号。 本条为 调整 条文,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项目投标报价的原则。 总价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总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程规定计算,不得竞争。 对于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增补措施项目。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 25 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自主报价。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招标人提供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必然发生,但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这部分材 料、设备由投标人负责采购。 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 设备费计算税金后填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投标人视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拟建工程如有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的 3%以内计取; 2)招标人供应材料时,按其供应的材料总价的 1%以内计取; 3)招标人供应设备时,按其供应的设备总价的 %以内计取。 5 计日工的综合单 价应由投标人视具体情况,按照本规程的综合单价组成自主确定填报。 本条为调整条文,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投标报价的依据及原则。 其中, 第 2 款,增加了“ 设备费计算税金后填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明确了招标人提供暂估价的设备,其设备费及 26 税金计入投标总价 ;第 4 款,调整了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本条为新增条文,依 据“规范” ,规定了投标人填报单价合同的注意事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的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 合价 ,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 合价中。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设备费及其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本条为新增条文,依据“规范” ,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 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应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计算,不得竞争。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的计算原则,即必须按本规程规定计算,不得竞争。 27 第 8 章 合同价款确定 本章共 2 节, 5 条,与 09 规程相比,章节组成结构进行了变化 , 进一步明确了合同价款约定的时限和原则。 实行招标 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本条为调整条文, 09规程: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时限和原则。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要 求: 1. 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 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天内; 3. 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 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本条为调整条文, 09规程“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报价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也由 28 设计人编制,因此,本规程依据 “规范” 条,将“ 在承包方编制的报价基础上 ”改为“ 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 9 章 工程预付款 本章未作调整。 第 10 章 施工过程中的计量与价款支付 本章共 3 节, 14条。 与 09规程相比, 新增了承包人报送计日工报表的内容和 工程量计量结果有误时价款 的 支付方式 ,调整了措施项目进度款支付方式。 计日工 1 计日工发生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 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本条为 调整条 文 , 增加了 承包人报送计日工报表的内容( 依据“规范” 条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进度款以确认的计量结果计算,并应按照约定、有关规定支付。 本条为调整条文,增加了“单价措施项目进度款”。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有关规定支付。 其 29 他总价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税金的进度款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比 例支付或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 本条为调整条文,增加了“单价措施项目进度款”。 发承包双方发现计量结果有误的,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本条为新增条文, 规定了工程量计量结果有误时,价款支付方式。 第 11章 价款调整 本章共 10 条,与 09 规程相比,增加 了 单价措施项目及其对应的总价措施项目价款调整条件及调整办法,规定了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的计算方法,明确了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的调整方法。 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索赔)发生后 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对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承包人(或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对方。 本条为调整条文, 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限要求、核实程序及发承包人对 此的义务和责任及后果。 30 与 09规程相比,该条文增加了发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减事项的时限要求及核实程序。 不论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价款允许调整。 1 以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合同订立日前 2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3 工程变更; 4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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