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安第一城一期绿化灌木、草皮工程承包协议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经甲方代表评审及确认,本工程的完成可能或已经因此而延迟至超过协议所列的完工日或超过以前曾按本节延展了的完工日,工期相应顺延。 1. 不可抗力; 2. 乙方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甲方处得到必需的指令、图纸、细节或标高,而乙方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甲方要求该等资料; 3. 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唯乙方提供与甲方以作出 可能延展日期的评估,甲方在乙方提供资料及他能够估计超过前述日期的延迟时,须尽快以书面对本工程的完工给予公平和合理的延长。 但乙方须经常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甲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合理所需的工作。 第四部分 质量与验收 第十二条、 检查和返工 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及其他委派人员的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 以上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苗木技术质量等级 1. 工程、物料和技术质量应达到合约有要求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格条件。 达不到图纸或规范约定条件及上述的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部份,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代表要求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可发出指令,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苗木远离工地。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 、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再通知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部分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五条、 合同总价及调整 8 1. 合同总价: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一次包死。 2. 调 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可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无变更时,实际工程价款超出本合同预算金额,不予调整;实际工程价款低于本合同预算金额,则按实际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 合同图纸或规范的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合 同失效,亦不会免除乙方按照合同图纸、规范执行全部或部份工程应承担的责任。 有关错漏须予以更正,当作是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 2. 甲方提供的工程量仅作为参考,甲方不保证其准确性,实际工程量将以施工完成后具体数量确定,但乙方的单价将作为核算总价的依据,在合同签订后将不作更改。 工程量清单是本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之一。 第十七条、 工程款中期支付 任何因工程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六部分 苗木供应 第十八条、 乙方采购苗木 1. 所有苗木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甲 方确认。 2.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苗木,并提供苗木的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在苗木到场后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本协议要求不符的苗木,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根据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苗木,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3.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代用苗木。 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部份 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更改和预留款 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 行变更,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任何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1. 合同图纸所绘和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至的工作或物料的远离工地(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2. 更改有关部份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 增加工作需要的附加工作; 4. 改变有关工作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八部份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9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合约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 工验收报告。 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 1. 本工程的决算须在协议条款所列的决算期内完成,在决算期完结前或按第三十五条款发出最后证书之前,乙方应获给予工程更改结算表一份,结算付款方式见第一部分第六条。 2. 在实际完工前或完工后合理时间内,乙方须将决算所需的所有资料呈交甲方。 在甲方要求时,乙方须提交物料或分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正本及副本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 3. 乙方须负责计算工程更改费及决算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保修、养护 1. 由竣工证书所注明的竣工日期后开始计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最后一项工程验收完成起计算保修期。 2. 保修期间,乙方应派专门人员对所种植苗木进行浇水、施肥、修剪等工作,并将死亡的苗木重新种植。 如乙方在保修期没有尽到以上保 修义务,造成苗木死亡等损失所发生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3. 若甲方认为按本条款提出要求保修的项目已获保修,便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证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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