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领导干部管理任用制度内容摘要:

系 、 直系 血 亲关 系 、 三代以内旁 系 血亲 关 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领 导干部, 不 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 不得 在 同 一 单 位 担 任 双 方 直 接 隶 属 于同 一 行 政 领 导 的 职务 或 者为 直 接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职 务 ; 一 方 担任 主 要 领 导 , 另 一方 不 得担 任 本 单 位 组 织 、 人 事 、 纪 委 、 监察 、 审 计 、 财 务 部门 的 领导 职 务。 按上述 规 定应当实行回 避 的 , 一般由职务较 低 的一 方 回避 ; 个 别 因 工 作 需 要 和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 也 可 以 由 职 务较 高 的一 方 回 避 ; 职 务 级 别 相 同 的 , 可 根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具 体情 况 决定 其 中一方回 避。 属于回 避 人员的调 整 , 由所在单 位 党组织出面联 系或 公司 综 合办公 室 ( 人力资源 ) 、 政治 工作 部 统一计划安排 的形 式进 行 , 根 据 本 人 特 长 和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易 职 位 、 易 部门 安 置。 有 关单位要妥善 安 置 ,不得拒收。 凡有回 避 关系的一方应 主 动向组 织 申请回 避 , 对隐 瞒 不报 者 ,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 其 中 因 未 回避 给 工 作 造 成 损 失的 或 在员 工 中造成严重影 响 的 ,应给予必要 的 处 分。 12 第十 三条 公 务 回 避 各级领导 干 部在办理任免调 配 、 组织处理 、 调整工资 、 入党 、 评 聘 专业技术职 务 、 查处 违 法违纪 案 件 、 选派出 国 (境 ) 人员 等 工 作 中 , 凡 涉 及 本 人 和 与 本 人构 成 回 避 关 系 的 ,应 主 动申 请 回 避 , 不 得 参 加 有 关 调 查 、 讨论 、 审 核 、 决 定 ,也 不 得以 任 何形式参 与 、 指 使或暗示他人进 行 干 预 ,施加影 响。 领导干 部 考察人员在领 导 干部考 察 中涉及亲属 的 , 本 人必 须 回 避 ; 党 政 会 议 及 组 织 人 事 部门 讨 论 领 导 干 部 任 免 , 涉及 与 会人员本人及 亲 属 的 ,本人必须 回 避。 第 五 章 领 导 干 部 诫勉 制度 第 十四 条 诫勉 条件 领 导干部有下列 情 况之一 者 ,应予 以 诫勉 : 不能按照党 的 原则和领导干部 的 标准严格要求 自 己 , 在工 作 绩 效 、 工 作 作 风 、 生 活 作 风 、廉 政 建 设 等 方 面 存在 明 显问 题 ,造成不良影 响 ,但不构成纪律 处 分 的 ; 不能认 真 履行岗位职 责 , 因个人 主 观原因造成工 作重 大失 误 、给公司带来 较 大损失 的 ; 缺 乏大局意 识 , 和 班 子其他成员 或 同事闹无原则 纠 纷 , 严重 影 响领导班子和 集 体团 结 ,造成不 良 影响 的 ; 在领导干 部 考察考核 中 , 员工意 见 较 大 、 反 映 问题 较 多的 ; 在领导 干 部年度民主评 议 或民主 测 评 中 , 不 称 职票 数 达到 或 超过总票 数 15% 的 ; 其他问题需 要 诫勉 的。 13 第十五 条 诫 勉方 式 诫勉主 要 采 取 诫 勉 谈话 和 送 达 诫免 通 知 书 方 式。 对 需 要 诫勉 谈 话 的 领 导 干 部 , 经 党 政 集 体 研究 决 定 , 由 分 管 领导 和 公司 综 合办公室(人 力 资源 ) 、政治工 作 部负责人与其 谈 话 , 说明 诫 勉 事 由 , 指 出 存 在 问 题 和 努 力方 向 , 同 时 将 诫 勉通 知 书送 达 被诫勉 人。 第十六 条 诫勉期 限 诫勉期 限 一 般 为 半 年, 最 长 不 超过 一年。 对被 诫 勉 领 导干部 在 诫 勉 期 间 认 识 深 刻 , 态 度 较 好, 并改 正 错 误 的 ,解 除 诫勉。 对 在 诫 勉 期 间 认 识 有 差 距 , 没有 明显 改 进 的 或 又出 现 其他 问 题 的 , 可 视 情 况 延 长 诫 勉 期 半 年 ,延 长 诫 勉 期 满后 , 仍无 转 变的,给予降 职 、免职处理。 第十 七条 其它方 面 被诫勉 人 如认为诫勉事 由 与事实 不 符 , 可在 接 到诫 勉 通知 书 之日 起 10日 内 , 向公司综合办公 室 (人力资源 ) 、 政 治 工作 部 说 明 并 申 请 复 议 , 组 织 人 事 部门 应 及 时 进 行 复 审, 经 党政 会 议审定后将审 定 意见反馈申请 人 ; 被诫勉领导 干 部在诫勉期 间 , 不 得提拔,不得 调 动 ; 被诫勉 领 导干部属后备 领 导干部 的 , 取消后 备 领导 干 部资 格 , 三 年 内 不 得 列 为 后 备 领 导 干 部 ; 连 续 两 次 ( 不含 延 长诫 勉 期)被诫勉的 领 导干 部 ,予以降 职 或免 职 ; 被诫勉 人 诫勉期满 后 , 要实事求 是 地总结自己在 诫勉 期间 的 思 想 、 工 作 情 况 , 写 出 解 除 诫勉 申 请 , 一 同 交 公司 综 合办 公 室 (人力资 源 ) 、 政治工 作 部。 经 公司综合办公 室 ( 人 14 力资 源 ) 、 政治 工 作部考核 后 , 由党政会 议 研究确定是否 解除 诫勉。 同 意 解 除 诫 勉 的 , 由 分 管 领 导和 公 司 综 合 办 公 室( 人 力资 源 ) 、 政治 工 作部负责人送 达 解除诫 勉 通 知 ; 需 延 长诫 勉 期的 , 送达延长诫勉 通 知。 第 六 章 领 导 干 部 考评 与 淘 汰 制 度 第十八 条 领导干部考 评 领导干部民 主 评议或民主测评 方式 ( 1) 、 公 司和 各 项 目 年 度 工 作 会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民 主 评 议领 导 干部 ; ( 2) 、 公 司政 治 工 作 部 、 综 合 办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每 年 对公 司 和各项 目 领导 班 子成员进行民主 测 评 ; ( 3) 、 根 据工 作 需 要 随 时 组 织 有关 人 员 对 领 导 干部 有 针 对性 地 进行民主测评 和 考 核。 成立领 导 干部考评领导 小 组 , 公司党政主要 领 导任 组 长, 领 导 班 子 其 他 成 员 任 副 组 长 , 考评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由政 治 工作 部 、 综 合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 负责 人 组 成 , 考 评 后及 时 汇总 有 关 评 议 和 考 核 情 况 , 具 体 考 评结 果 由 领 导 干 部 考评 领 导小 组 研究确 定。 领导干部考 评 格次及考评标 准 ( 1) 、领导干部 考 评分优 秀 、称职 、 不称职三个格 次 ( 2) 、各格次的 基 本标 准 : 优秀: 能 够 正 确 贯 彻执 行 党的 路线 、 方 针 、政 策 和 公 司各项 制 度 和 决 策 , 思 想 政 治素 质 高 、具 有 改 革 创 新 精 神, 能 够切 实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勤 奋 敬 业 、 清正 廉 洁 , 出 色 地 完成 了 组织 交 给的各项任15 务 , 工作绩效突 出。 称职: 能 够 正 确 贯 彻执 行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政 策 和 公 司 各项 制 度 和 决 策 , 具 有 较 高 思 想 政 治素 质 和 一 定 创 新 精 神 , 能够 履 行 自 身 工 作 职 责 、 勤 奋 敬 业 、清 正 廉 洁 , 较 好 完成 了 组织 交 给的各项任 务。 不称 职 : 思 想政 治 素 质 、 业 务工 作 能力 较 差 , 难以 适 应 工作 要 求 , 工 作 责 任 心 不 强 导 致 本 单位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故 , 或出现重大经 济 损 失。 ( 3) 、 考 评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考 评 单 位 , 由 本单 位 通 报被 考 评 人。 被 考 评 人 对 考 评 结 果 如有 异 议 , 可 在 接 到考 评 通 知 10 日内向领导 干 部考评领导小组 申 请复 议 , 由领导干 部 考评 领 导小组复核 后 , 将复核意见通知 本 人。 第十九 条 领导干部淘 汰 领导干部 有 下列情况之一 者 , 由 公司政治工 作 部 、 综 合办 公 室 (人力 资 源 ) 联 合 向公司党政 联 系会提出处理 建 议 , 公司 党 政联席会应依 据 实际给予免 职 、 降 职等组织处 理 : ( 1) 、 凡符合公司领 导 干部诫勉制 度 规定的诫勉条 件 的 , 按规 定 程 序 实 行 诫 勉 ; 对 诫 勉 期 延 长的 领 导 干 部 , 延 长诫 勉 期满 后 ,经考核没有 明 显好转 者 ,给予 免 职、降职处理 ; ( 2) 、 在民主评议或 民 主测评 中 ,不 称职票达到或 超 过 总 票数 的 30%以上者 , 经领导 干 部考评领导 小 组综合考核认 定为 不称 职 的,应就地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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