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法律培训内容摘要:

— 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和有关管理人员违反 《 禁令 》 的,中央企业要对有关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违反 《 禁令 》 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连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基层单位(厂、矿、项目等),除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以外,要对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除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以外,要追究上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对违反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 的 责任追究规定 —— 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国资委将严肃查处。 进一步严格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对违反 《 禁令 》 的中央企业,从严、从重执行扣分和降级标准。 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负责人责任,对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国资委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处理。 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处罚类型 刑罚(刑法):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暂扣或者吊销证照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刑法的有关规定 ——  我国刑法于 1979年 7月 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 1980年 1月1日起施行,共 192条,于 1997年 3月 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通过修订, 1997年 10月 1日起施行,共 452条,至今已被八个修正案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20年 8月 27日发布实施)修正、修改,对 24个条目作了增补,相当于将刑法扩展为 476条。  着重从安全与环保管理方面看,有 8条规定值得注意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交通肇事罪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 、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八条 【 污染环境罪 】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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