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 1)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 2)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 1)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 2)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导则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 3)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 3)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4)监督检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 5)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 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 7)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 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人。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建设部于 2020年 12 月 1 日颁布了建质 [2020]213 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该办法所指的危险性较 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危险性较大工程 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指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膜、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指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是悬挑式脚 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脚;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爆破工程 指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m(含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指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 、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指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 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专家组应不少于 5 人,且须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接受上岗技术交底; 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和组织验收; ,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工具化要求设计制作,高度应在 15m 至 18m 范围内,电梯井内不超过 10m 应设一道安全网; ,屋面四周应设防护栏杆,屋面孔洞应加盖封严。 (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模板支撑、施工临时建筑等 预防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应编制项目预防坍塌的专项施工方案; 、边坡、基础桩、模板和临时建筑工程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 ( 1)深度超过 5m 的基坑(槽); ( 2)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 3)岩质边坡超过 30m 的高切坡; ( 4)土质边坡超过 15m 的高切坡; ( 5)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 ( 6)模板支撑系统跨度超过 18m; ( 7)模板支撑系统总荷载大于 10KN/m2; ( 8)模板支撑系统施工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 、边坡、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指挥、监护; 、屋面的施工堆载 四、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建设部於 2020 年 1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 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五、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建筑部於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十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 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一)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保温材料、门窗部品、 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二)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充分考虑建筑 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四)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 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 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施工单 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 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该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联合颁发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并于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共十四条。 该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对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 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其中:(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 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 所称的部位。 由于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 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 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建设部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颁布了建建 [2020]211 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一)见证取样的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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