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心专题报告两岸交流之相关wto规範内容摘要:

• 即使對特定部門承諾模式四之開放,惟能維持其 移民與對外國人入境之政策 • 商業訪客(待 90天)、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 3年,不限次數延展)、受台灣企業雇用的自然人(僅 3年)只開放入境許可、停留時間 兩岸有關人員往來之問題 • 專業人士往來,涉及資格開放考試與相互承認 –依據 GATS第 ,有關學位、經歷、資格、執照或證書之認許,應符合: •不論為片面或雙邊協定方式提供認許,應 給予其他 WTO會員參與之機會 •不得造成隱藏性貿易限制 •應 通知 服務貿易委員會 兩岸有關人員往來之問題 • GATS不涵蓋外籍勞工入境尋求就業之情形 – 「自然人移動附件」第二項:「本協定不適用於影響自然人尋求在會員國之就業市場尋求工作機 會之相關措施;亦不適用於有關公民資格、居留權、或長期性雇用之措施」 故藍領階級之勞動者,實際上不在服務貿易所涵蓋範圍 • 勞動市場整合 – 依據 GATS第 5條之一 , 勞動市場整合協定(係指賦予締約成員之公民自由進入其他成員就業市場之權利,包括與支薪條件、其他僱用及社會福利條件有關之措施 ), GATS不禁止,惟需符合:(a)免除該協定成員之公民居留及工作許可之要求; (b)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 包括專業與非專業人員之勞動市場 • 相互免除彼此國民入境簽證與居留許可或工作證 • 可以成為 GATS第二條最惠國待遇之例外 兩岸交流有關資金往來之問題 • 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 TRIMS) – 國民待遇與數量限制的要求 • GATS第十六條模式三(商業據點呈現) – 開放市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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