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内容摘要: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工作程序: 表明身份; 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在三日内报局政策法规科存档。 二、执法办案程序和文书适用的规定 (一)食品药品类案件  食品药品类案件的办理,目前适用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执法文书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执法文书。 (二)食品药品类以外案件  生产加工领域案件的办理,目前适用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 137号);执法文书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执法文书  流通领域案件的办理,目前适用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28号);执法文书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执法文书。  2020年 7月 1日起,统一执行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 三、执法文书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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