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xx年10月内容摘要:

分配清晰, 部门运作协调。 在监管方法上 , 具有革新监管手段, 提高监管效能的特点。 在监管辅助层面,强调自律共治, 引导社会参与。 条 例 特 点  在立法技术上 , 《 条例 》 除“总则”和“附则”之外,共有五章,权力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互相补充并共同构成了两大监管主线。 其中权力部门监管又根据市场主体“进入”与“运行”这两个不同的时间阶段,具体划分为“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逻辑紧密而又全面地确保了监管的持续性。 在立法文本语言表述上,法言法语使用得当、字斟句酌;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主要法律条款要件齐备,可为监管执法、司法与守法提供具有操作性的依据与指引。  在监管权责配置上 , 《 条例 》 对市场监管权责的配置分为两个维度。  第一个维度是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 第二章、第四章第二节分别从“监管权责清单”、“监管权责划分”、“监管重心下移”、“相对集中监管执法职能”、“协同监管” 方面,对不同监管部门的具体权责作了较清晰的划分,能够有效遏制监管执法中的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  第二个维度是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力与权利边界划分。 第三章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许可目录化”、“市场准入许可标准化”等方面,明确划定了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层面的权力边界,由此可以保障市场主体的市场进入自由。 第四章通过系列监管方法的创新与变革,有助于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不当干预,确保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  在监管方法上 , 《 条例 》 最大的亮点体现在“信用监管”、“协同监管”与“风险监管”等新的监管方法的运用上。 上述新的监管方法与手段主要来自于起草者的监管实践工作经验,遵从了一种与惯用的“自上而下”的法律生成路径所不同的“自下而上”的法律生成路径,提高了 《 条例 》 对于市场行为的回应力。 此外, 《 条例 》 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对于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将有很大助益。  在监管辅助层面 , 《 条例 》 与其他类似法规相比,一大创新之处在于彰显市场监管的“社会协同共治”。 《 条例 》不仅在总则部分将“社会协同共治”、“市场主体责任自负”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而且专门设置一章(第五章社会监督),本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的目标,就加强公众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社会力量承接政府管理职能、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监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监督、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作出了系列规定。  《 条例 》 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就市场监管问题开展综合立法的项目,是一个全新的立法项目,体现出在市场监管方面的前瞻性与预见性,是 一部比较成熟的地方立法文本 ,不但在全国开创了市场监管地方立法的先河,而且可望助推广东商事制度改革,为其他地区乃至国家市场监管立法提供可借鉴经验。 妥善处理了 立法与改革、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惩戒与引导、法治与德治 五大关系,建立起政府、市场、社会井然有序、各司其职的综合监管体系。 ( 西南政法大学盛学军教授)  《 条例 》 化繁为简,体现了简约治理治理精神,具有很强的改革特点。 ( 广东财经大学朱孔武教授 )  可谓全省的 “ 市场监管通则 ”。 ( 华南理工大学朱志昊副教授 ) 着力创新市场监管的体制 机制,方式方法和手段。 市场监管行为的组织法 : 合理划 分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规范政府 及市场监管部门适当、合理履行 管理职责,对市场监管的行为做 概括性和原则性规定。 注重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架构, 注重构建社会共治的格局。 市场监管的基本法规, 规范市场 监管规律性和 共性的问题。 条例定位 《 条例 》 创新点 、 亮点  一、 合理确定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界限,既“确权”又“限权”。  二、 细化“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政府部门职责明晰。  三、 明确了纵向的执法重心下移原则。  四、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丰富了监管形式和方法。  五、 构建了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强化信用约束。  六、 强化了监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监管。  七、 确立了风险监管制度。  八、 确立柔性监管,强化行政指导。  九、 规定了市场主体责任。  十、 明确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  十一、 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 十二、 强化了综合执法和协同监管。  创新点一: 合理确定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权责界限,既 “ 确 权 ” 又 “ 限权 ”。  《 条例 》 的着力点之一在于明确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的基本权责,明确政府 “ 有所为有所不为 ” ,以及 “ 何所为何所不为 ”。  确权: 《 条例 》 第二章 “ 监管职责 ” 明确要求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 ” ,确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划分;并单设 “ 监管职责 ” 一章,明确划分横向的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纵向的各部门层级的职责,明确了查处无证或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对市场监管进行了确权,解决长期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  限权 : 第四条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行为的职权必须依法取得,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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