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价格法律制度内容摘要:

商品价格;  (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 (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 (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2.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划定权限  ( 1)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 ( 2)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 ( 3)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 (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 3.政府定价权限  (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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