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防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悬挂不合格,对施工单位罚款 50 元 /次。 监测线长度不够,施工单位要及时通知监测部门续线。 否则,因监测线长度不足导致无17 法移动传感器的,罚施工单位 100 元 /次。 二、传感器的调试 通风科每十天要对工作面的瓦斯探头的报警、断电情况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备案。 对发现瓦斯传感器达到断电浓度不能断电的采、掘工作面,要立即停产进行处理,处理能断电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 每班由瓦检员负责将探头和光学瓦斯检定仪进行 校对,若二者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时,立即向矿调度室及通风科汇报,调度室通知通风科在八个小时内处理好,每超过一个小时未处理者,加罚监测队 50~ 100 元,瓦检员未校对者,一次罚瓦检员 50元,瓦检员校对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未向矿调度室汇报,因探头不准确出现报警、断电时加罚瓦检员 5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在规定的断电试验时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强行生产的施工队罚款 100 元。 当班电工、瓦检员、安检员、不配合监测工进行断电试验,每次罚款 50元。 监测队进行断电试验时,必须充分做好人员和设 备的准备,尽量减少影响生产时间,每次试验不超过半小时,凡工作不到位而影响生产时间,每超过 10分钟罚相关责任人 50 元。 三、断电控制管理 每一工作地点的《瓦斯超限断电方案》,必须由机电科制定,经总工程师审核后,由通风科严格按断电方案执行。 安装结束后,由安检科组织上述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机电科必须经常对施工单位供电线路进行检查,任何单位不能私自改变《瓦斯超限断电方案》供电系统内的任何设备,若发现私自改变《瓦斯超限断电方案》供电系统内的任何设备,每次罚款 200 元。 18 四、监测设施的管理 1安装在井下的所有分站、传感器、断电器及监测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加倍罚款。 1施工地点放炮时,班组长、瓦检员要及时在放炮前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以防放炮崩坏传感器,放炮后要及时将其恢复正确位置,否则按其损坏元件价格的两倍对施工队给予罚款。 1发现一次弄断监测电缆,对施工队罚款 100 元 /次;因洒水或移动传感器人为引起传感器报警或误报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 /次。 1凡发现人为甩掉断电控制等安全保护 装置,一律按破坏安全生产的行为予以严惩重罚。 ,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各有关单位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通风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9.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进行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的 设置符合《规程》第 216条之规定。 加强防灭火系统的管理,建全井上、下消防水池和消防管路系统,19 确保消防系统可靠,水源充足,供水正常。 井上、下设置的消防器材库,库内消防器材品种齐全,数量符合规定,井上、下有关硐室、井巷防灭火设施,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安装地点、位置、数量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不符合标准时,对有关单位罚款 50元/处。 《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中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措施。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所有煤巷掘进巷道必须清除浮煤,风筒和电缆要分侧悬挂,消防管路设施齐全。 皮带运输机头附近禁止堆积可燃物,机头前后各 5米,用不燃性支架支护,并备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司机应经常清理机头前后 5 米内巷道周壁和电器上的浮煤。 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 (箱 )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 (箱 )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峒室内。 采区设计中,必须有综合以及专项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严格井口验身制度,严禁任何人携带烟火、火种及 易燃品下井,井口附近 20米内禁止烟火。 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 1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管理,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 “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消灭电器火源。 1放炮认真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及其它有关放炮管理的具体规定,杜绝放炮火源。 1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火区管理。 20 1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工作,施工单位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 准后,报公司总工审批并报公司备案,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1各单位对本工作区域内的防灭火设施要加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凡发现故意破坏或盗窃防火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 1每季由矿长组织施工单位、矿山救护队、通风、机电、安检、调度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等其它防灭火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对职工进行火灾预防和灭火知识教育,使职工了解和掌握预防火灾,直接灭火及使用各种防灭火设施、设备的方法,提高防火、救灾 技术素质。 1严格执行《矿井防灭火规范》及各项规定,严格按照防灭火安全措施进行作业施工,否则严肃查处,对造成灾害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防灭火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分管领导 200元、责任区(队)500 元。 ( 1)、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 ( 2)、未按规定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或消防材料存放的种类和数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 3)、井下作业场所存放易燃物(汽油、油漆)的或将剩余油漆泼洒在巷道中的; ( 4)、发生与小煤矿或老巷贯通,未及时进行永久封闭的。 回采结束的采区、工作 面和废弃的巷道未按规定时间建立永久密21 闭的,罚责任区(队) 100 元,责任区(队)长 200 元。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矿长、总工、爆破工、施工队负责人、通风区区长、生产技术部、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施工单位相关领导和特殊工种等人员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三、使用时间 下井后实行 8 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 四、 发放 由矿灯房发放。 五、使用管理: 维修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 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 仪器在发放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必须更换,领仪器人员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 12 小时),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 100 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 22 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 50~ 800 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 800 元。 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 否则给予 50~ 100 元罚款。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一、装药、连线与警戒: 装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 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 1/3 以上。 ③、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采煤工作面每次装三组,每组放炮(三个炮)后,要求瓦检员、放炮员、当班班长要对爆破地点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要 求后再接着放其他组炮, 每个炮眼装药量要按《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炮眼底部必须装座底泥,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当班班长协助爆破工(放炮员)进行,在所有雷管脚线连好后,才能连母线。 爆破母线连接脚23 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如发现一个工作面用两个放炮器或两把钥匙,对当班班长、放炮员各罚 500 元。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前,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 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体相接触,爆破母线要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雷管脚线不扭结或系在铁质物体上,对放炮员罚款 50元 /个。 放炮员在放炮前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爆破前,当班班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或拉线,当班班长未通知解除警戒的,警戒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二、放炮 放炮员 在拿到放炮牌、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 1)吹三声哨子,警戒人员必须回三声哨。 ( 2)看还有无滞留人员。 ( 3)再停5 秒,方可起爆。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放炮员、瓦检员、当班班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一炮三泥”制度。 不具备放炮条件或在无措施的情况下放炮,对放炮员罚款 200元。 配备两个放炮员的作业地点,放炮员一人连线,另一个看放炮器的,罚放炮员各 300 元。 放炮员未放完炮 就升井,一次罚款 500 元。 24 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及 “一炮三检”制度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三人连锁放炮”中的三人是指放炮员、瓦检员和施工单位的当班班长。 放炮员放炮牌,瓦检员持准放牌,当班班长持生产牌。 三人连锁放炮的操作程是:放炮前,放炮员将放炮牌交给施工单位的当班班长,当班班长接到放炮牌后,检查顶板和支护情况,经检查无误后派人设好警戒后,才能将自已携带的生产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工作面及其附近无不安全隐患后,将自已携带的准放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 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 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当班班长必须共同巡查放炮地点,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符合《规程》规定,爆破效果达到预期目的,顶板与支护情况完好,三牌各归原主,否则,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好后,方可三牌各归原主,完成一个“三人联锁放炮”循环,不按规定操作罚款 200 元 /次。 生产牌、放炮牌、准放牌,由施工单位统一订做,一套三枚,分别发给各有关单位的放炮员、瓦检员和当班班长保管使用,没有统一订牌或不使用的,罚 200 元并限期整改。 放炮牌只能在规定的三人之间进行,严禁他人代替,否则给予代替者和被 代替者各 50元罚款。 换一次牌只能放一次炮,严禁换一次牌连续多次放炮。 要严禁按照“三人连锁放炮”程序进行操作,对违犯程序者,给责任人以 50~ 100 元罚款。 25 换牌结束后,三人都必须在瓦检员携带的记录本上签名备查。 否则发现一次不签名给责任人 50 元罚款。 签字工作必须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且必须签字手续完整后,放炮员才能发口哨放炮。 二、“一炮三检”制度 “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由瓦检员员检查瓦斯等情况。 装药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 如果地点附近 20 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 过 %,放炮地点情况符合“十不装药”的规定,且与装药无关人员都撤到警戒线以外,才准装药。 放炮前,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 20 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放炮地点符合“十不放炮”的规定,且瓦检员、放炮员、当班班长等人员都撤到警戒线以外安全地点,才准发出放炮信号,进行放炮,否则报告跟班矿长或班长及时处理,在未做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和当班班长必须巡视放炮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残爆等情况,如果符合《规程》要求,则本次放炮工作 结束。 否则,必须立即立处理。 三、其它规定 : 放炮员必须严格依照作业规程编制的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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