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39p内容摘要:

填写瓦斯和测风牌板,不准随意填写。 为搞好安全生产,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对“三 违”人员要上 报给予处罚。 安全检查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交清当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早出班,晚进班,交接双方必须在本区域内用电话向科室汇报交接班情况。 对安全检查员不认真检查,玩忽职守,每月完不够抓“三违”次数的,月底结算给予处罚。 安全检查员对所在工作面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所辖区域的安全隐患没能及时发现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看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检查重点项目及要求 井口验身工要坚守岗位,对入井人员进行严格验身,坚决禁止未佩戴自救器和擅带违禁物品人员入井。 对携带电气焊物品入井的, 必须要出具矿长签批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准入井。 井口验身工和当班专检人员要逐班检查钢丝绳磨损程度,人车落闸试验情况,要当班记录清楚,如有安全隐患,停止绞车运行。 对井下使用的提升绞车,各区队设备队长和本辖区的安全检查员,每班要进行一次严格检查,查绞车运转是否正常,闸与各部件连接是否灵活可靠,压杆是否牢固可靠,钢丝绳磨损和断丝率是否超限,绳长等,要严格执行“三固定”、“四保险”,责任到人。 井下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三无”、“四有”、“三 全”、“两齐”、“三坚持”,设备包机到人,如发生问题, 由包机人负责,并按“三违”人员处罚。 井下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掘进工作面的要求: ( 1)施工前,必须检查顶邦安全情况,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 ( 2)巷道支护必须牢固可靠,严禁空邦空顶和空顶作业。 ( 3)使用扒矸机装碴时,扒矸机前方不准有人。 ( 4)所使用风筒必须悬挂整齐,固定牢固,不准有死弯和破损,严禁微风作业。 风筒距掘进头距离不能大于 5 米。 ( 5)架棚巷道如有脱口、错口、扭斜、断梁折柱,要及时维修。 对砌 砼 工作面的要求: ( 1)串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料径不能小于 16 公分, 并要打好点柱,两端伸入岩石不能少于 2 公寸,长度不能少于。 ( 2)杆距不能大于 8 公寸,并用笆片木柱罩严背实。 ( 3)胎板上有人工作时,胎板下严禁有人。 巷道修护时,要认真检查顶板情况,修茬前打好超前支护(抬棚或背杆),茬下前后 5 米的电缆、电气设备必须盖好。 打眼、放炮 ( 1)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准代替。 ( 2)严格执行炸药领退制度,炸药、雷管不得乱扔乱放,必 须入箱锁好。 (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放炮制度。 ( 4)不准边打眼边装药,装药用炮棍,不准用煤矸石屯炮。 ( 5)必须使用放炮器起爆,严禁使用其它方式点炮,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准与放炮器连在一起。 ( 6)放炮前要检查顶板和支护情况,电缆和设备是否盖好和转移到安全地点,搁专人把口、鸣哨后方可点炮。 井下看风门人员要坚守岗位,保证做到车过门闭和风门完好无损。 1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自脱岗,任何情况下必须有人值班。 保持室内卫生,保证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按时打印监控日报表。 四、其它 安全检查员和区队长必须按矿级要求,完成每月抓“三违”人数,对“三违”人员违章情况,必须当日报安全检查科。 安全检查科必须将“三违”人员名单当天传送到各区队和办公室。 各区队“三违”人员由区队办事员带队,次日早八点到办公室报到,进 “违章学习班”学习。 “三违”人员未按时报到者,追究办事员责任。 按“三违”人员情节轻重,确定学习时间。 一般性违章,学习 3 天以下;违章造成伤害者,学习 3 天以上 7 天以下;造成重伤事故的,学习 7天以上,并进行处罚。 所有“三违”人员学习期满,并写出认识受到教育后,方准上班。 安全奖惩制度 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搞好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制度 一、奖励 全年实现矿安全奋斗目标、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科队),对直接、辅助区队分别奖励 1万元、 5000元。 全年实现矿安全奋斗目标,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直接、辅助区队分别奖励 5000元、 3000元。 被评为矿安全先进单位的科室奖励 2020元。 被矿评为安全生产标兵、安全区队长、安全班组长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分别奖励 2500 元、 1500 元、 1000 元和 300元、先进班组 500元。 设立安全管理创新奖。 创新的管理办法,在全矿推广应用的,奖励 2020元。 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请,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给予不低于 5000 元的奖励。 对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三违”进行举报的有功人员奖励 1000∽ 5000元。 二、处罚 为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矿对各区队、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目标奖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联保挂钩相结合,按《安全目标奖管理办法》试行。 发生一起工亡事故,安全目标奖生产奖全部扣 除。 对事故单位当月基本工资下浮 3%,罚事故区队长 3000 元(跟班队长 3000元),副队长 2500 元,直接责任人罚款 2020 元,对主要责任人罚款 1000 元,罚正班长 1000 元,罚区段组长 800 元,罚安监科主要负责人 2020 元,副职 1800 元,当班检查员 1000 元。 并将区队正队长、安监科主要负责人、当班检查员调离工作岗位。 (全井安全目标奖扣除后当月立即补交)。 区队发生一起一人重伤事故,扣除该单位所有安全目标风险抵押金(并续交下月风险抵押金),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 1000元,对主要责任人罚款 800 元,连带责 任人每人 600 元,罚跟班队长 800 元,罚正班长 500 元,罚区段组长 800 元,对负领导责任(区队长)的罚款 500 元,罚安检科负责人 250 元、当班辖区专职检查员 200元。 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800 元,对主要责任人罚款 600 元,有关现场工作人员每人 500 元,跟班队长罚500元,正班长罚 400 元,区段组长罚 500元,对负领导责任人正队长 400 元,副队长各罚款 300 元,罚安检科负责人 200 元、当班辖区专职检查员 200元。 发生一人次小伤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 元,对主要 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现场当事人各 100 元,跟班队长罚 100 元,正班长罚 100 元,区段组长罚 200 元,该辖区专职检查员 50 元,正队长 100 元并追罚其它副队长各 50 元,安监科负责人 100 元。 当月内区队发生两次小伤,罚区队管理人员各 200 元,当月内发生 3 人次小伤事故视为轻伤事故一起,罚区队长各 300 元,小伤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分析,区队写出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伤调: 1— 7 天,由队内调剂,不影响当月安全奖和年终安全奖; 8— 15 天,取消当月安全目标奖,年终安全奖下浮 50%; 16天以上,取消当月安全目标奖及年终安全奖(由劳资科 负责落实)。 发生侥幸事故,不讲任何原因,造成跑车事故罚直接责任人 500 元,现场所有人员各 300元;有连带责任及管理人员各 100元。 工作中失职,放炮把口放过人,罚把口人 500 元、放炮员 300元。 不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的,罚当事人各 100元,罚检查员 100 元。 如出现意外其它事故,根据事故实际情况,进行组织分析,做出处罚办法。 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按工亡事故处罚,二级非伤亡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罚。 (处罚比例按第 第 5条处罚制度执行) 我矿实行安全目标考核制度,将安全目标奖金分配到各区队 、班组、及职工个人,实行安全联保挂钩,体现安全、责、权、相互统一的原则,并将参加风险抵押金人员名单及押金上交公司财务。 各区队对当月所查安全隐患在限期未整改的,扣除第一责 任人正队长安全目标奖 50%,对隐患未整改出了事故,必须对事故进行分析,按照事故性质及原因在上述第 7 条的基础上对其加罚 100%。 安全目标奖冲销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当月补齐安全风险抵押金,否则不能享受安全目标奖。 补交安全目标风险抵押金后,可享受安全目标奖。 1对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年终不评 先,实行一票否决,并扣除年终奖。 1各区队当月“三违”人员人次最多的下调全队工资 1%,全月一人违章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扣除当月个人安全目标奖。 “三违”人员接到《“三违”人员学习帮教登记表》后,必须停工学习,进行培训考试。 填写《“三违”人员过五关学习鉴定表》。 第一次交培训费 50 元,当时现场人各 30 元,正队长 20 元,跟班队长 50 元,检查员 30 元;当月出现违章两次,罚款加倍;出现三次者扣除当月安全目标奖。 1“三违”人员由安检科出示通知单到各区队,各区队正队长办事员对违章人员必须立即停工学习,否则罚正 队长 50 元,办事员 50 元,正班长 50元,记工员 100 元。 1检查员抓“三违”次数:正副队长、正班长每月必须抓“三违”不少于 4 次。 多抓一次奖 30 元,否则,少抓一次罚 50元。 (如当月该区队未发生小伤以上事故,所辖区内队长、正班长、检查员,所欠抓“三违”次数免于处罚。 ) 1对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职工及区队长,经职工公开评议领导批准后,方可一次性给予 200— 500 元奖励。 1对违章放炮、私扒检漏、私拆密闭一次罚款 300 元。 井下带烟一根罚 500 元,带火一次罚 500 元,并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井 下班中睡觉罚款 100元。 1主井车房司机超负荷电流提升一次,罚正司机 100 元,副司机 50 元,发现问题不及时向值班室、值班矿长汇报的另罚 50元,追加煤楼负责人罚款 100 元。 司机脱岗一次罚 100 元,造成事故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主井底装载超规定,影响提升一次,根据误工时间罚机运队副队长 50— 100元,出现问题另追究责任。 副井人车每班安全保护装置等有隐患不处理、未实验、不是人车者,而运行或跟人车无证上岗一次罚主管领导 100 元,井口负责人 50 元,跟人车各 50 元,信号工 100 元。 南矸山绞车有隐患继 续运行、电瓶车司机无证操作一人次罚主管领导 50 元,司机 100 元,井口负责人 50 元。 2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操作一人次,罚该单位正队长 300 元。 2井下电器设备消灭失爆现象,发现一处失爆,罚正队长100元,主管领导 200 元。 发现带电维修、带电作业一次,罚操作人 500 元,现场人各 100 元。 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2主井维修和地面高空作业时,必须先学习有关规程,定 出相应安全措施,保险装置齐全,并有专职检查员在场,经检查后方可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检修违规者各 300 元,罚煤楼主管直接领导 300 元,正队长 200 元, 地段负责人 500 元,现场人各罚 100 元。 2大小木场电盘锯、电刨等设备,机电大班车床、刨床等若有非工作人员操作,一次罚单位负责人 300 元,造成事故由本单位领导承担一切责任。 2职工宿舍、生活区域发生触电、煤气中毒等事故由该区域主管领导负责。 (比照第 8条处罚) 2对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年终不予评先,出现重伤一起,所在单位年终不予评为先进单位。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 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 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五、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 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 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责任制是否落实。 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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