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分公司内容摘要:

规程作业的,不配合管理人员对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17 第十一条: 拆改、移动防护设施后,不按要求恢复,也不采取弥补措施的; 第十二条: 偷盗现场的物资、设备、零星配件的。 ( 2)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班组(队)(班、队长)罚款 20~500 元,情节严重的,罚款 1000 元 ~10000 元, 情节特别恶劣的,应 清通出场,触犯刑律的,应将责任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处 理,造成损失的,应按实赔偿; 第一条: 不按规定按时做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交底活动的,每月不按时组织职业健康 安全讲评活动的(以资料为凭据); 第二条: 项 目、公司组织活动,未经批准不参加的; 第三条: 变动 本班组人员,不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上报项目的; 第四条: 苛扣本班组工人工资,不及时处理工人纠纷引发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每周三次不在现场领导本工种工作、碰到紧急情况不及时赶到现场及高危作业时 未到场监督的; 第六条: 唆使、威胁或采用其它手段鼓动、 纵容 工人闹事的; 第七条: 不服从项目、公司管理的; 第八条: 违 章指挥行为造成隐患、险情、 未遂事故或伤害他人的; 第九条: 不对本班组从事高空、悬空或其它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进行 身体检查的; 第十条: 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未与项目签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治安管理责任合同, 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并开工的; 第十一条: 随 意乱倒建筑垃圾的; 第十二条: 违 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第十三条: 不积极主动配合公司、项目的检查活动的,对提出的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第十四条: 因违章指挥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责任班组成员罚款 1000— 30000 元,班组(队)长罚款 5000— 50000 元,并由班组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18 奖则 (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可以给予 100~1000 元的奖励; 第一条: 模范遵守公司、项目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制度的; 第二条: 发 生紧急情况及时排除、制止或报告的; 第三条: 发 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人员及保护现场的; 第四条: 对 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的; (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可以给予 200~500 元的奖励。 第一条: 对 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的; 第二条: 整个施 工过程中,未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治安管理合同的; 第三条: 项 目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 八 章 消防管理制度 为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抓好防火宣传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单位、部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根据 实际 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项目部应利用板报、标语、开会等多种形式,经常对管理人员、工人宣讲消防 工作的重要性,提高防火意识;对消防器材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好有效。 (2)、 项目部 副经理 负责抓消防工作,成立义务消防队(每个班组出 2~3 人), 负责 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三 级教育活动时必须加入消防知识的培训。 (3)、项目部 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项目的消防业务培训工作。 (4)、布置生产任务要把职业健康安全、防火、防盗和开展创安工作要同时安排。 ( 5)、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时应将消防检查列为必检内容,发现危险源应及时提出整改。 对 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公司部门和领导反映汇报。 (6)、施工现场、宿舍要重点抓好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因工作需要用火时,必须经 项目部 领导批准。 指定专人负责看管方能用火。 工人宿舍区应使用 36V 19 以下安全电压供电。 (7)、 对木工工房、油库、配电房、库房 、食堂、宿舍、装修现场等要落实防火责任 人并制定出有关防火制度,设防火警示标志,并标明火警电话;( 119)。 (8)、对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动用明火的(如施工现场电焊、使用明火等),应填写 用火申请单 , 经项目负责人检查验收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 (9) 仓库、木工棚(车间)、宿舍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料场,配置四四编制的消防器材 . 其它消防部位可根据情况配置,每处不得少于二二编制的消防器材。 (10) 高层建筑防火,除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外,还要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用 2吋立管,设加压泵,每 层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 九 章 工地临时住宿管理 制度 经批准 在 宿舍区的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劳务班组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向项目部提供进入本工地住宿人员的花名册,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劳务班组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住宿人员,如有更换应及时通知项目部。 ( 2) 住宿人员必须办理好暂住证、上岗证、就业证、审检证,办理不完整的, 不得留宿。 ( 3) 职工宿舍区内应有灭蝇灭鼠措施,有防寒保暖和防煤气中毒设施,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 2m2,应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每室应不超过 12人,室内应通风无异味、无垃圾,各种物 品要摆放整齐,轮流卫生值日。 ( 4) 宿舍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火炉、煤气灶及其它电热器具。 严禁将炸药、雷管、导火线、汽油等易爆易燃物品带进宿舍区搁置、储 ( 5) 职工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灶台、卖饭口等部位要镶贴瓷砖,室内通风、排气、排水设施应保持良好,生熟食品分开,无蝇无鼠。 食堂从业人员要定期体检,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 6) 宿舍区内的临时用电、用水线路、管道由项目部统一安装、维护,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更动、布设。 20 ( 7) 在宿舍区内严禁乱丢烟头、垃圾,乱吐痰,乱倒剩饭剩菜,不得随地大 小便。 ( 8) 不得随意带小孩、家属及非本工地施工人员进入宿舍区,来访人员经门卫登记后,由接受拜访人员带进,来访人员必须在晚间 10 点之前离开。 ( 9) 严禁在宿舍区内酗酒、斗殴、赌博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 10) 不得随意挪用工地、建筑物、宿舍区的材料、门、窗、床、水、电器材料等公物,住宿人员应注意爱护、保护公物,不得损坏、遗失,私人物品必须注意妥善保管, 防止失窃。 ( 11) 凡在宿舍区范围内发生违反上述规定或出现案情时,住宿人员有责任予 以制止、举报、提供线索、协助调查、处理、破案。 ( 12) 劳务负责人对本班组人、物的文 明、卫生、职业健康安全负领导责任, 应认 真组织学习,执行以上规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十 章 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噪声的防护措施 ( 1) 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项目部向 宁波 市 城管 部门 申办噪音监测委托手续。 ( 2) 尽量避开夜间施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电锯一般夜间使用时间不超过 22 点。 在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将电锯采取隔离(如放置于室内和采用必要的围挡)措施。 ( 3) 对振动器施工的过程,做好技术交底,避开与钢筋和钢模接触,减少空振,以降低噪声。 ( 4) 上下电梯严禁呼叫,严禁敲打钢管,必须 安装呼叫电铃。 ( 5) 在清理料斗及车辆时,采用铲、刮,严禁随意敲打制造噪音。 ( 6)夜间有材料进场,特别是钢筋、钢管等卸货时,注意 避免剧烈碰撞、撞击等产生噪音。 21 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 ( 1) 生产污水必须经三级沉淀后再排出。 ( 2) 在设置厕所时,必须按要求设置化粪池,不允许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地下水网。 ( 3) 生活用水、水池规范化,不允许乱开水龙头。 ( 4) 各施工现场应设置供、排水设施,施工场地不得积水,输水管道不得跑、冒、滴、漏。 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进行沉淀处理,未经沉淀处理的,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 水设施,不得有泥浆、废水、污水外流,不得妨碍周围环境。 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 ( 1) 生活垃圾定点集中堆放,杜绝乱扔现象。 及时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 ( 2) 由于施工场地限制,对污染地面必须清扫和冲洗,保持路面的整洁。 ( 3) 加强宿舍区的管理,明确责任,杜绝乱扔、乱泼、乱接的现象,对违反 的应及时处理。 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环境的保护意识,严格奖罚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4) 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熔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十 一 章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 制度 交 底责任制 ( 1)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由工长或施工员负责。 ( 2) 工长或施工员必须在工人入场后开始工种作业之前对所有相关作业人员进 行书面交底,每个作业者在接受交底后必须签字(加盖手印)。 ( 3) 工长或施工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时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作有针对性的交底(本办法附录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仅供参考,如有特殊情况,应另加补充)。 ( 4)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完后,交到项目安全员处,由安全员负责整理 22 归档。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1) 施工现场 第一条:施工现场的生产指挥人员, 必须熟悉所承担工程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及保护环境的有关要求,并应对工人讲解保护环境、安全操作方法。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民工),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要求。 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及各种设备的操作工、登高架设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获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三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禁止 穿拖鞋或光脚。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距地面 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按规定悬挂现场安全规定、制度、安全纪律知识等标牌,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口及高空临边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的安全标志。 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第六条:施工现场交通要道要有明显的交通指示标志。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 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 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七条:施工人员操作前要进行岗位检查;下班时应收集好工具,清理操作现场,清除不安全因素。 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操作场所,严禁吸烟,不准擅自移动现场的消防器材,更不准挪做他用。 第八条: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 23 支撑走动,要即时采取加固措施。 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 往 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 2) 机电设备 第 九 条:所有进入现场的机械安装好后,使用前必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凡故障设备及在修设备,均不能投入运转使用。 第十 条:机械和动力机械的机座必须稳固。 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十 一 条: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十 二 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十 三 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 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十四 条: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十五 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 ( 3) 高空作业 第十六 条: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 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十七 条: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脚手架上等非规定的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乘坐吊篮或 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攀登。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十八 条:进行高处作业时,发现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对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十九 条: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二十 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 24 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高空作业与 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二十 一 条:如因作业必须,需要临时拆除或动安全防护设施时,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完成作业后应立即复原。 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行的安全装置。 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 4) 季节施工 第二十 二 条:雷雨季节施工: 雨季前应编制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必须作好各种防雨设施的准备。 现场排水系统在雨季前应修整畅通。 雨季现场施工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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