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0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内容摘要:
起人员应遵循尽职原则,充分、准确地收集评级所需的各项数据,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无误地输入信用评级系统。 5.评级发起应遵循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在充分进行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遵循既定的标准和程序,保证信用评级的质量。 (三) 评级认定1.评级认定是指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进行最终审核认定的过程。 2.商业银行应设置评级认定岗位或部门,审核评级建议,认定最终信用等级。 评级认定的岗位设置应满足独立性要求,评级认定人员不能从贷款发放中直接获益,不应受相关利益部门的影响,不能由评级发起人员兼任。 (四) 评级推翻1.评级推翻包括评级人员对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和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的否决。 2.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的评级推翻政策和程序,包括评级推翻的依据和条件、权限划分、幅度、结果处理以及文档化等。 3.对基于计量模型的内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监控专家判断推翻模型评级、排除变量和调整参数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指导原则。 4.对基于专家判断的内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明确评级人员推翻评级结果的情况,包括推翻程序、由谁推翻、推翻程度。 5.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评级推翻文档,在评级系统中详细记录评级推翻的理由、结果以及评级推翻的跟踪表现。 (五)评级更新1.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评级更新政策,包括评级更新的条件、频率、程序和评级有效期。 2.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债务人和保证人评级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对风险较高的债务人,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评级更新频率。 3.商业银行可根据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债项评级的更新频率,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对风险较高的债项,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评级更新的频率。 4.商业银行应建立获得和更新债务人财务状况、债项特征的重要信息的有效程序。 若获得信息符合评级更新条件,商业银行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评级更新。 评级有效期内需要更新评级时,评级频率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评级有效期自评级更新之日重新计算。 5.商业银行应持续监测每笔零售风险暴露风险特征的变化情况,并根据最新信息及时地将零售风险暴露迁徙到相应资产池中。 6.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和风险特征、风险估计的时间跨度以及零售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更新检查频率,但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各类资产池的损失特征和逾期状况,至少每季度抽样检查一次资产池中单个债务人及其贷款的情况。 六、 风险参数量化(一) 总体要求1.风险参数量化是指商业银行估计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参数的过程。 对于非零售风险暴露,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过程和关键定义,并确保在银行内部得到统一实施。 3.商业银行应根据所有可获得的数据、信息和方法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估值应以历史经验和实证研究为基础,不能仅依靠专家判断。 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参数量化过程所涉及的专家判断和调整进行实证分析,确保不低估风险。 调整决定、依据及计算方法应记录存档,以便于内部监督和持续改进,确保监督检查能追踪整个过程。 商业银行应采取敏感性分析,评估调整对风险参数、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5.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参数量化更新政策,确保技术进步、数据信息和估值方法的变化情况能及时充分地反映在风险参数中。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内部风险参数的估计值,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更新量化方法和流程。 6.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的估值应遵循审慎原则。 商业银行应保守估计风险参数的误差,误差越大,保守程度应越大。 7.对于零售风险暴露,若商业银行能证明不同资产池之间的违约损失特征没有实质性差别,这些资产池可以使用相同风险参数估计值。 8.风险参数量化过程及风险参数估计值的重大调整应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9.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参数量化文档,以持续改进风险参数的量化过程,并为银监会的监督检查提供支持。 (二) 风险参数量化的流程1.商业银行应书面制定风险参数量化流程,确保对风险参数审慎估计。 风险参数量化流程应包括数据选取、参数估算、映射和参数应用四个阶段。 2.商业银行应从历史数据中选取合格数据,建立样本数据集。 数据选取应达到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3.样本数据集的数据来源可以包括内部数据、外部数据和内外部集合数据,确保估值基于所有相关和重要的数据。 使用外部数据时,商业银行应保证外部数据与内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相关性和一致性。 4.商业银行应确保相关数据定义的一致性。 用于估计风险要素的数据中,风险暴露数量、生成数据时所使用的授信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特征,应与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和授信标准一致,至少应可以相互比较。 5.商业银行选取的样本数据应有代表性,能反映信用风险暴露特征、本银行信贷政策以及当前和未来的经济状况。 样本数据的选取数目和选取时间段,应能够确保风险参数估计的准确性。 6.风险参数量化的数据观察期应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 用于估计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违约概率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5年;用于估计非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参数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5年。 如果商业银行能获得更长时期的历史数据,应采用更长的历史观察期。 观察期越短,商业银行的估值就应越保守。 7.不同阶段的历史数据应具有相同重要性,如果商业银行的实证经验表明,某阶段历史数据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周期的影响,有助于准确估计参数,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对特定阶段数据的使用做特殊处理。 8.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外部数据、内部数据、内外部集合数据或综合使用3类数据来源,但至少其中1类数据源的历史观察期不低于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9.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之前数据收集标准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使用时应进行适当调整,并向银监会证明调整后的数据与其它数据没有实质性差别。 10.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样本数据集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检查,以保证样本数据与现有组合之间的相关性,评估样本数据的质量以及样本数据与违约定义之间的一致性。 如果样本数据集或现有的风险暴露组合数据存在重要缺陷或缺少重要信息,商业银行应制定书面的处理和调整方法。 11.商业银行应基于样本数据的风险特性及表现估计风险参数。 参数估计应达到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12.商业银行应运用统计工具,对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样本数据集进行分析,分别估算风险参数。 商业银行可使用一种或多种统计方法估计风险参数。 当产生多种估值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对基于外部数据和内部数据的风险参数估计值,以及使用不同模型得到的风险参数估计值进行整合。 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一致的政策以整合不同数据基础、不同计量模型的估计结果,并检查不同整合对估值结果的敏感性。 13.使用内部数据、外部数据或内外部集合数据时,商业银行必须证明参数估算代表了长期经验。 参数估计应反映数据观察期内商业银行贷款发放政策及回收流程的变化。 14.违约概率的估计值应是某一级别债务人或某一零售资产池一年期实际违约率的长期平均数。 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应是长期的、违约加权的平均值。 15.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合格保证人和信用衍生品的风险缓释作用,对债务人评级或零售资产分池、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16.如果样本数据区间未包括经济衰退时期,应调整参数估计,弥补数据缺失的影响。 17.商业银行应在样本数据和实际风险暴露组合之间建立映射关系。 映射应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18.商业银行应对每个样本数据集和每个估计模型建立映射流程,映射应反映每一个样本数据集及计量模型中使用的风险特征。 19.为保证映射的有效性,样本数据的评级结构和分类标准应与实际风险暴露一致。 如果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发生改变,商业银行应在样本数据集与现行分类标准间重新建立映射关系,并证明映射的正确性。 20.映射应基于实际风险暴露组合和样本数据集之间最常见和最有意义的风险特征。 21.商业银行若分别使用内部违约经验和统计违约模型估计长期违约概率,应建立各种方法与实际风险暴露的映射关系。 22.商业银行应将基于样本数据集估计的风险参数应用于实际资产组合。 (三) 违约概率估计及要求1.债务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被视为违约:(1)债务人对商业银行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 若债务人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重新核定的透支限额小于目前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 (2)商业银行认定,除非采取变现抵质押品等追索措施,债务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商业银行的债务。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商业银行应将债务人认定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商业银行的债务”:第一,商业银行对债务人任何一笔贷款停止计息或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第二,发生信贷关系后,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核销了贷款或已计提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 第三,商业银行将贷款出售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账面损失。 第四,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商业银行同意进行消极重组,对借款合同条款做出非商业性调整。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是合同条款变更导致债务规模下降;二是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借新还旧;三是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的展期。 第五,商业银行将债务人列为破产企业或类似状态。 第六,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保护状态,由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偿付商业银行债务。 第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 2.商业银行应根据前述违约情形细化制定本银行内部统一的违约定义,明确违约认定流程,并确保一致地实施。 商业银行内部违约定义应审慎确定实质性信贷债务的标准、触发违约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贷款销售损失比例以及消极债务重组导致的债务规模下降比例等。 银行应将违约定义的判定标准固化到信息系统中,在系统中详细记录造成违约的原因,积累违约数据。 3.针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如果某债务人被认定为违约,商业银行应对该债务人所有关联债务人的评级进行检查,评估其偿还债务的能力。 是否对关联债务人实行交叉违约认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0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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