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20xx年版内容摘要:
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项目 业务界定及 审核材料 管理要求 境 外 个 人 购 买 境 内 商 品 房 结 汇 业务界定: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指境外个人购买 境内商品房所得外汇资金转换成人民币。 审核材料: 结汇申请书; 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注: 5 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1 留原件。 结汇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 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 托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 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须明确该境外个人的劳动雇佣或学习关系持续一年以上。 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 商品房不仅包括期房,还包括现房及二手房 ,购买现房及二手房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不得核准外汇购房款境内划转。 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 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汇发 [2020]47 号文的审核要求执行。 1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应当按照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办理。 1业务办理完毕即时通过直投系统反馈并填报备案信息。 17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项目 业务界定及 审核材料 管理要求 港 澳 台 居 民 和 华 侨 购 买 境 内 商 品 房 结 汇 业务界定: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指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所 得外汇资金转换成人民币。 审核材料: 结汇申请书;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注: 4 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1 留原件。 结汇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 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需提供由负责侨务工作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认定。 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 商品房不仅包括期房,还包括现房及二手房购买现房及二手房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不得核准外汇购房款境内划转。 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 结汇履约还贷按照汇发[2020]47 号文的审核要求执行。 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应当按照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办理。 1业务办理完毕即时通过直投系统反馈并填报备案信息。 18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 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项目 业务界定及 审核材料 管理要求 境 外 机 构 在 境 内 设 立 的 分 支 代 表 机 构 和 境 外 个 人 退 回 的 人 民 币 购 房 款 售 付 汇 业务界定: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 购汇汇出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后,取消购买合同,退回的人民币换成外汇汇出。 审核材料: 购汇申请书; 原结汇凭证;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注: 4 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1 留原件。 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购汇申请书 应说明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为原出具相关证明的部门。 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 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应沿原汇路购汇汇回或划入原办理结汇的境内外汇账户。 审核购汇金额是否与原结汇金额保持一致,有无出现较大差异;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购汇汇回。 业务办理完毕即时通过直投系统反馈并填报备案信息。 19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售付汇 项目 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 管理要求 境 内 机 构 及 个 人 收 购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国 投 资 者 股 权 售 付 汇 业务界定: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或其他居民法人所得的转股收入购付汇。 审核材料: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应当经外汇局核准; 购付汇申请人应是中方股东而不是标的企业; 转股收入不能进入标的企业账户; 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 20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项目 业 务界定及审核 材料 管理要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国 投 资 者 减 资 售 付 汇 业务界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指外商投资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核减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国投资者减资所得汇出境外的行为。 审核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 外国投资者减资所得对外付汇应当经外汇局核准。 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 21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项目 业务界定及审核 材料 管 理要求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外 国 投 资 者 先 行 回 收 投 资 售 付 汇 业务界定: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外国投资者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以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投资方式。 审核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电子版)。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应经外汇局核准。 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 22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项目 业务界定及审核 材料 管理要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清 算 外 国 投 资 者 所 得 资 金 售 付 汇 业务界定: 清算所得购付汇是指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资金汇出境外。 审核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 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购付汇,须经外汇局核准; 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 23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项目 业务界定及审核 材料 管理要求 投 资 项 下 境 内 外 汇 划 转 业务界定: 投资项下外汇划转包括: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向相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非居民个人现 汇中的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账户划转。 审核材料: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须经外汇局核准; 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 资本金开户银行对凭外汇局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办理的资本金入账资金不得在直投系统中做资本金流入登记备案。 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项目 业务界定及审核 材料 管理要求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前 期 费 用 售 付 汇 业务界定: 境内机构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审核材料: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 严格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要求办理; 银行办理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金汇出手续后,应在外汇局直投系统中即时反馈。 2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售付汇 项目 业务界定及审核 材料 管理要求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售 付 汇 业务界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 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审核材料: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商务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通过上年度境外投资年检的证明(如当年新设企业,则无需提供)。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直投系统中登记的可付汇额度; 银行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后,应在外汇局直投系统中即时备案登记。 26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项目 业务界定及审核 材料 管理要求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企 业 减 资 转 股 清 算 资 金 入 账 业务界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所得资金需要调回境内。 审核材料: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 严格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办理; 银行办理业务后,应在外汇局直投系统中即时反馈。 入账后资金结汇参照资本金账户资金的支付结汇制办理。 27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项目 业务界定及审核 材料 管理 要求 境 外 放 款 专。银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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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第九章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 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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