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合同标准文本内容摘要:
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 5 双方责任 (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向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 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 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 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 如发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 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 2 发包人应对乙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 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 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 ( 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 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 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 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 1) 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 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 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 10% 以上,且该项目 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0. 01% 时,单价可作调整。 23. 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 1)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 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 3)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 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 7 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 8 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确认 25. 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 量的报告。 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 以下称计量 ) ,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 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文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 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团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 程款 ( 进度款 ) 支付 26. 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 进度款 )。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 ( 进度款 ) 同期结算。 26. 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伺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 ( 进度款 ) 同期调整支付。 26. 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 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 进度款 )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 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进度款 )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 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 2 发包人按 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 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 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 ( 或 ) 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 ( 或 ) 相应顺延工期。 27. 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 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 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 2 承包人采购的材 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 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 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 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 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 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 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1) 更改 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 29. 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 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 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 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 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23. 2 款、 23. 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 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28 天内不 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 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28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28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 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 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 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 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 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 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 承包人送交 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 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 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 1 款至 32. 4 款办理。 32. 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上海市建筑合同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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